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安阳律师李子彬谈劳动纠纷案例

发布日期:2011-02-25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喜平,女,汉族,195432日出生,住安阳市文峰区高阁寺夹道2号院1号,身份证号码:410522195403023747,联系电话:15090039775
被告:安阳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安阳市解放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宋先忠,职务:院长。
诉讼请求:
一、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19862月至20023月之间的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具体数额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数额为准。
二、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862月份工资和20023月份工资共计330元。
三、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9862月至20023月之间的节假日工资183557元、休息日工资997520元及年终全勤奖,年终全勤奖具体数额参照同单位同岗位职工标准。
四、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600元和额外经济补偿金28800元。
五、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为(295269+25%年终全勤奖具体数额)。
六、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金9821077元。
七、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自19862月份开始在安阳市人民医院妇科、高干病房、康复科等科室从事卫生清洁工作。20023月底,安阳市人民医院总务科长杨文彬突然给我们开会说:“由于人民医院领导有特殊用人变化,你们在医院干了几十年,都干得很好,按照医院领导指示,你们在家休息几天,这不是辞退你们,时间不会太久,过几天再通知你们上班的。”后来我才得知,不让我继续上班的原因是从郑州来了一批保洁员。多年来,我多次向人民医院人事科、总务科反映此事,医院只是推脱,没有给以解决。
  2009年,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了一个新政策规定(5号文件),根据此文件精神,我向人民医院提出为我出具相关手续、补缴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的要求,遭到了被告的拒绝。
综上所述,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履行应有义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此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谭海波律师
广东东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