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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发布日期:2011-03-25    作者:110网律师
怀孕女职工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2004Vivian应聘进入一家大型的外资企业工作至今,公司工资待遇不错,工作竞争也很激烈,Vivian自己非常珍惜这次机会,也经常主动加班加点。2006年,Vivian由一名普通员工晋升为部门主管,付出的努力得到认可,Vivian更加努力,加班也更频繁了。  
   今年九月,Vivian突然觉得精神状况有点不好,工作也有些力不从心,去医院检查,医生说Vivian怀孕了,还说因为劳累过度,胎儿不稳,需要好好保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Vivian放慢了工作步伐,不再像以前那样拼命了。公司领导发觉Vivian的变化,经了解得知Vivian怀孕后,说Vivian目前的状况不适合这个岗位,有意将Vivian调到普通岗位,工资待遇也会随岗位变化进行调整。一想到努力化为泡影,一切都要回到原点,Vivian很不甘心。公司是否能这样做?都说怀孕女职工有特殊保护,到底法律规定怀孕女职工有哪些权利?
律师评析:
   我国法律对“三期”女职工,即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有很多特殊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六条规定:“各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妊娠期、产期和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不得以女职工妊娠、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调整该期间的工作岗位或者改善相应的工作条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原工资性收入。”根据上述这些规定,公司现在不能任意调整Vivian的岗位、降低Vivian的工资,而且在Vivian以后的产期、哺乳期间,公司同样也不得随意调岗降薪。
    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还有很多,比如女职工孕期内按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时间进行产前检查,如果恰逢工作时间,则该时间应算女职工正常出勤。孕期内不应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得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而且还应给予这样的女职工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如符合条件,单位应批准请产前假,产前假工资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百分之八十,等等。具体可看上面提到的几个《规定》。
由上海远业律师事务所黄智君律师撰写,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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