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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取得时效的立法目的

发布日期:2011-04-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继续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效果或后果的法律制度。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但我国民法尚未确立取得时效,只在民法通则第七章中规定了消灭时效制度。时效制度的目的,是指时效这一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它反映了该制度的价值取向,在客观上表现为该制度所具有的功能。有关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并没有形成一致的观点。我国民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通说为“三目的说”,即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作为证据之代用,有利于法院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
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主要有:

1、取得时效的直接立法目的

取得时效的直接立法目的是维持现有秩序。理由如下:

首先,取得时效制度在本质上是确定物权归属的一种方式。立法者之所以规定占有人对占有物权利的获得,目的不在于说明原权利人对该物权利的丧失,而更在于强调占有人以成为法律所规定的新的权利人,任何人不得侵犯。因此,取得时效的直接立法目的应该是明确确认对物权的归属。

其次,取得时效确认物权归属本质上就是维持现有秩序。取得时效在于使占有人获得对占有物的权利,以确认物权归属。但此种“确认物权归属”不同于一般意义。一般来说,确认物权归属的前提是无主物,而该占有物为有主物,法律仍规定要重新确认物的归属,此时的这种确认物权归属的目的不再是为了“定纷止争”,而是对新秩序的一种认可和维持。

最后,从取得时效的一般适用条件,可以看出,取得时效要求占有人以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方式占有达到一定期间才能发生取得时效的法律效果。而一般说来,当物的占有人以自主的、和平的、公然的方式占有该物持续一定时间后,其形式上已经和真正权利人并无差别。人们并不会去做详尽的调查以确认其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权利人,这既不符合习惯,更不现实。因此,人们就认为其是该物的真正权利人,从而以此为核心又形成一种新的秩序。取得时效所确认的物的归属实质上是这种新的归属秩序。

2.取得时效的终极立法目的

(1)维护交易安全

取得时效的终极立法目的必须体现社会现实的根本需要。取得时效制度以维持现有秩序为直接立法目的,其之所以要维持现有秩序,是因为长期以类似于权利人的外观形式占有某物,就足以让社会公众对这种形式形成一种信赖,并基于这种信赖发生进一步的交易关系。如果法律仍然以保护原权利人的权利,则势必会否定这种交易,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整个交易安全。

此外,即使没有发生新的交易关系,如果法律对这种足以使人们信赖的外观形式予以否定,这将会导致人们丧失对交易的安全感和信任感,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面对权利人占有其物时,也不敢轻易相信,这将最终使整个社会对交易安全的信心大大降低。在当今社会,交易安全的要求可以说是经济社会的重中之重,取得时效制度作为民法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基本制度之一,应该将此作为该制度追求的终极立法目的。

(2)促进物尽其用

取得时效的另一终极立法目的是促进物尽其用。取得时效的促进物尽其用的立法目的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确立下来了,可谓是历史悠久了。取得时效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也是物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尽管我国现在尚未承认取得时效制度,但其作为物权基本理念之一就是要促进物尽其用。当今世界,有其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便是资源短缺,包括实物资源短缺,也包括权利资源短缺等。而促进物尽其用能有效的利用有效资源的同时节约资源。只有这样才能缓解资源短缺的压力。

在取得时效中,原权利人长期对物没有或无法适用,这就使得物的价值不能充分发挥和利用,而物的实际占有人又因为法律限制使其无法对物实现充分的利用,这样就造成了一种浪费,这与促进物的实际利用的现实需要相违背。因此,取得时效通过保护占有人,使其转化称真正的权利人而名副其实的充分利用占有物,这才是社会实际需要对取得时效的要求。

综上,取得时效的终极立法目的应该在于维护交易安全和促进物尽其用。两者之间,维护交易安全是主要目的,促进物尽其用是次要目的,维护交易安全是经济社会的首要任务,也是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只有交易安全得到保障,才能促进物尽其用。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严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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