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律师函
发布日期:2011-05-06 作者:贾金勇律师
致:北京****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汽车有限公司
北京市蒲泽律师事务所受***先生的特别委托,现就贵司与我委托方劳动合同纠纷相关事宜专致此函。请贵司务必重视,并及时回应。
我们注意到以下事实:
1、我委托方于2008年1月24日入职贵司,担桌面技术支持工作,贵司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与我委托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我委托方于2008年1月24日入职贵司,贵司一直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我委托方在贵司工作期间,贵司未按照法律的规定为我委托方缴存住房公积金。
贵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我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我们提请贵司注意: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请贵司在收到本律师函后及时与我方沟通。在本律师调解阶段,如贵司主动采取措施,向我委托方支付相应双倍工资、补缴拖欠的社会保险,我委托方将不再追究贵司的法律责任。否则我们将通过提起劳动仲裁、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税务部门举报等法律手段维护我委托方的合法权益。我们视贵司之举措采取下一步行动。
2010年11月**日
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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