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借条也被判败诉
发布日期:2011-06-11 作者:魏文星律师
原来是原告周某持有被告张某亲笔书写的一份借条和一份欠条,借条上写明:兹借到周某人民币78000元,特立此据。借款人张某,2004年10月16日。2008年12月25日,张某立下一份欠条,该欠条上写明:兹欠周某现金71000元,计划于明年全部清还,并以现居住的房产作为抵押物,特立此据。由于张某至今未能还清所欠款项,因此,周某聘请律师将张某告上法院。
周某在诉状称2008年12月25日,周某与张某按约定的月利率2%结算借款利息,张某尚欠周某利息71000元,张某由此立下71000元的欠条。故要求张某偿还借款和欠款共149000元,支付自判决之日止的利息34320元。
看过材料后,我让张某说下借款的情况。他说借款78000元是事实,不是欠149000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但是还了一部分款项,因为与周某是朋友关系,就没有保存还款的收条。因为自己前一段时间发生一些变故,因此一直就没有钱还给周某等等。
他问道:律师,这个官司能打赢的机会有多大?
我一听他问这个问题,就笑了,因为很多当事人都喜欢这样问律师,他们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可是这样的问题实在没有任何意义,回答打赢的机会大,如果官司打输了,当事人就会骂人;回答赢面不大,律师对这个官司还没有进行相关的工作,自己就没有信心了,当事人又如何对你有信心呢。而且,影响官司输赢的因素还有很多······
案件要到开庭时通过举证、质证、辩论后,才能做出相应的判断。周某的这份民事诉状内容有些漏洞,我只能用心尽最大的努力帮你,我实实在在地回答道。
那好吧,我请你帮忙打官司,张某说道。
委托律师有一般代理,即律师与你一起出庭参加诉讼;以及特别授权代理,就是你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律师有权对对方的诉讼请求予以承认、反驳,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你给予律师的授权是什么?
我要上班,就不到庭参加诉讼了,由你全权代理吧,张某答道。
开庭时,原告没有到庭,他的代理律师与我就借条与欠条的问题展开激烈争辩,但他没有说清楚借款利息及利息总额的问题,以及收到张某归还本金或者利息多少的问题。
2010年11月30日,一审法院判决张某应偿还周某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周某没有提出上诉。
张某事后多方筹措资金偿还周某本金及利息合计为762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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