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不使 过期作废
发布日期:2011-06-17 作者:李海英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无经济补偿地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该员工因合同诈骗罪被判处4年有期徒刑符合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作为用人单位自主管理的依据有其存在和适用的法定要求,即员工必须符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时,用人单位才可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的企业在员工刑满释放之后才以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企业做出决定,员工接到通知之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状态已经结束,法定理由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仍以此为由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尽管用人单位做出的解除决定产生于2008年5月13日,该员工尚在服刑期间,但对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用人单位负有向员工送达、通知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于该员工服刑期间曾向其送达、公告,又未能转出其档案与社保关系,劳动合同解除的行为只能自2009年5月19日员工实际收到解除通知书时生效。而此时,员工已刑满释放,不再具备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明确赋予了用人单位自我保护的权利,当用人单位未加使用时,即是对权利的放弃,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案中企业在员工刑满释放之后做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因其理由不复存在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仲裁委的裁决有理有据,企业只能对其未及时行使权利的“疏失”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问题
- 工伤坚定之前需要认定?认定要在一个月?不然过期作废? 1个回答20
- “过期作废”是否有法律效力? 4个回答10
- 武汉电信充值卡过期"被作废",能通过法院讨回吗? 2个回答0
- 武汉电信充值卡过期"被作废",能通过法院讨回吗? 1个回答0
- 武汉电信充值卡过期"被作废",能通过法院讨回吗?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用人单位将员工外委劳务公司反向劳务派遣无效
- 关于XXX公司应否支付陈XX 2020 年 9 月 20 日至 2021 年 8 月 20 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
- 马**诉被告***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陈*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杨*与被告昆明**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昆明**执法大队劳动争议
- 波***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劳动争议
- 李*娟诉被申请人云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 郑*富与被申请人云南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刘*与被申请人云南亿**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徐**、四**能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 如何认定劳动者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 如何认定外卖手与实际派单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如何认定网络主播与传媒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 遭遇无故辞退,劳动者如何自救?
- 单位克扣工伤待遇,职工维权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