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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肇事司机是否应当承担

发布日期:2011-08-02    作者:连会有律师
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专业资深大律师: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肇事司机是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朱某夜间驾车回家途中,经过某交叉路口,因车速较快,将正在街上遛弯,横穿马路的钱某(75岁,某工厂退休工人)撞伤。朱某当即将其送入附近的医院治疗,并预付医疗费3000元。经医院检查,钱某存在骨折和皮肤裂伤等多处伤情。钱某入院当晚,出现胸闷、气短、烦躁等症状。经检查钱某患有糖尿病、肾功能不全、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并且病情有恶化趋势。医院组织相关部门对钱某的病情进行了会诊并采取了相应的治疗措施。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钱某的病情逐渐转好,呼吸困难也较以前改善。钱某出院时,因医疗费用问题与朱某产生争议。
  钱某诉至人民法院称:我于傍晚出门遛弯途中被朱某驾驶的快速行驶的汽车撞倒,导致我小腿胫排骨骨折。朱某在事发当晚将我送至医院,预付了3000元医疗费后,即对此事置之不理。在我住院期间和出院后,均未前往慰问和商谈补偿事宜。而且,在我出院时,家属多次与其进行电话联系,要求朱某支付剩余的医疗费用,朱某都以种种借口拒绝支付。交通事故发生前,我身体一直很好,事故发生后,我长期卧床,生活不能自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朱某赔偿我的医疗费3568元、护理费2800元、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18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朱某辫称:钱某属于高龄老人,行动迟缓,自我保护能力差,在其出门遛弯的途中应当由其家属陪同。因此,对于此次交通事故,钱某本人及其家属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钱某住院期间,我为其预付了医疗费。因工作繁忙,一直抽不出时间到医院看望。我曾委托朋友代为探望了钱某,并对钱某本人及其家属表示慰问和歉意。但钱某住院期间借机治疗了骨折以外的其他疾病,对此部分费用我拒绝支付。对于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而产生的各种费用,我只同意承担百分之五十。
  [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交通事故受害人并发其他病症,肇事司机朱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钱某年事已高,其在出门遛弯的过程中,家人应当在旁陪同。所以,钱某的家人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钱某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治疗其他疾病,属于其个人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朱某不应当赔偿此笔费用。
  另一种意见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只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钱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出门遛弯之类的一般生活行为完全可以自理,不需要家人的陪同。因此,钱某及其家人对此次交通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钱某住院期间治疗的其他疾病,虽然是钱某本身所固有的疾病,但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病情加重,如不予以治疗,则可能造成生命危险,对于因此而产生的医疗费用,朱某也应当承担。
  [评析]
  钱某虽然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但还不到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程度。对于一般的日常生活行为钱某完全可以自理,不需要家人的照顾。并且,钱某是在正常情况下横穿马路,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朱某的车速过快造成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的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朱某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没有按规定减速,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钱某虽然行动迟缓,避让不及,但其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直接的、必然的联系。因此,钱某及其家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
  关于钱某在住院治疗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是否应当由朱某承担的问题,笔者认为:钱某在其住院期间,并发其他疾病,这些疾病与钱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的损害有直接联系,朱某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治疗费用。钱某人院时除骨折等外伤外,身体其他状况正常。人院当晚,突发胸闷、气短、烦躁等症状,呼吸困难,经检查,钱某患有支气管哮喘等疾病,并且有恶化趋势。这说明钱某过去虽患有多种疾病,但并未影响其正常生活和威胁其生命,钱某人院后出现的诸种严重症状和疾病的恶化趋势,与交通事故对钱某的身心的影响有直接的联系。钱某为治疗以上疾病而支付的费用是由于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造成的。所以,朱某应当承担钱某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和交通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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