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诉讼中查封的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发布日期:2011-09-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对李某所有的机器设备采取了查封保全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因李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法院对李某所有的机器进行拍卖后,应众申请人的请求,对拍卖价款进行了参与分配。分配过程中,王某提出拍卖财产是在诉讼过程中已查封的财产,其应享受优先受偿权。
[分歧]
王某对该财产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一种意见认为:采取查封保全措施的目的就是保证个案债权的有效实现,既然在诉讼中采取了保全措施,就应该赋予其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全措施虽然是保证个案债权有效实现的一种手段,但它并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的范围,在参与分配中不应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此条规定享受优先权的仅指两中情形,即担保物权和优先权。财产保全不同于财产担保,担保权是一种典型的物权,可以排斥其他债权,财产保全仅为一种诉讼保障制度。若被保全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性,那么在债务人具有多个债权人存在的情况下,势必争相申请财产保全,排拆其他债权人利益,很明显违反了债权平等原则。不取重复财产保全并不是因为先采取的具有了优先性,而是因为已经保全了债务人的财产,不具再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目的仅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对其他债权人是不具有排他效力的。
作者: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王国勇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隐匿财产虚假诉讼受制裁
- 夫妻担保,担保期限已过的情况下,如何让担保人承担责任
- 将露脸、说话视频冒充人脸识别,再冒充电子签名,谎言越撒越糟糕
- 先谎称数字证书签名,后谎称点击确认,“套路”借款人,漏洞百出
- 债转通知、账单明细属“三无产品”,执行活动毫无根据,明显违法
- 贷款、中介、担保机构冒用借款人的名义签约,电子签名、合同造假
- 执行通知与执行员的说法互相矛盾,追加执行借款人的行为缺乏依据
- 乙方代甲方签约?这家现金贷中介伪造借款人签名,伪造得理直气壮
- 网贷平台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借款人能被强制执行吗
- 凡是借款,必有利息?偏见?当休矣!贷款可以发放,利息未必能收
- 买车买来一身债,假合同,假电子签名,假代偿,购车贷套路有多深
- 想要借款人的房屋?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诉讼请求被驳回
- 【成功案例】仅有欠条和收条无转账凭证,法院不予以支持
- 制造银行流水,虚构汇票,伪造签名,“套路贷”虚假诉讼恶劣至极
- 非法集资+非法放贷+“套路贷”,对借款人的追偿之诉应被全部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