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纠纷
发布日期:2011-10-28 作者:110网律师
李某在开庭时出示了送货时的出库单,上面记载了每一种瓷砖的价格及数量,但因双方对货物价格并没有书面约定,我们对其出具的货物价格不予认可,并且根据我们对装修房屋现场的测量,数量也是不对等的,我们提出了鉴定申请。后因鉴定价格过高,并且双方有达成调解的意思,没有再行鉴定。根据我们实际测量的结果以及装修过程中还有退还的部分货物,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由被告李某支付唐某4000元的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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