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保险案例 >> 查看资料

血液含乙醇非酒驾 拒绝理赔败诉

发布日期:2011-11-16    作者:110网律师
据报道,驾驶员许辉(化名)在驾车行驶中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擦,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责。但保险公司认为,许辉的血液检验中含有乙醇成分因此拒赔。近日,上海静安法院对该案做出判决,由保险公司赔付许辉保险理赔款11850元。   2011年5月5日,许辉驾车在浦东新区金海路近金京路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许辉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5月6日,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许辉血液进行检验,结论为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ml。事后,许辉与事故对方达成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赔偿完毕后,许辉又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被保险公司以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而拒赔。
  同年8月中旬,许辉起诉到法院称,自己不属酒后或醉酒驾车,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理赔款11850元。而保险公司则辩称,愿意在交强险范围内依法赔付,赔付限额为2000元。而涉及商业险部分,因许辉有驾车前饮酒行为不同意赔付。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理由系许辉在事故发生前有饮酒行为,属于保险合同的免责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规定:驾驶人醉酒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上述都属于涉及饮酒驾车导致的免责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标准规定,饮酒驾车临界值为20mg/100ml,醉酒驾车临界值为80mg/100ml,而本案中的许辉在出险后,经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19 /ml,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许辉没有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导致事故发生,亦未认定许辉系饮酒驾车而出交通事故。
  因此,尽管许辉血液中含有乙醇含量,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饮酒驾车标准。同时许辉在出险时血液中虽然含有乙醇成分,但不能据此推断必然是许辉饮酒造成的。保险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许辉在事故发生前,确有饮酒之行为,该拒赔理由不能成立,遂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许辉的诉求。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27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