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被盗用 官司上身麻烦多
发布日期:2011-11-22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某银行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赵女士,要求赵女士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银行诉称,其与赵女士及京京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赵女士向其借款25万元,用于购车,月利率为4.185%。。京京公司为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等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其如约发放了贷款,但赵女士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还款,鉴于赵女士的违约行为,银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并要求赵女士按合同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及违约责任。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银行向法院提交了《个人借款合同》、赵女士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庭审中赵女士辩称,没有与该银行发生过实际借贷关系,不认可借款合同。
法院经审理查明,银行向法院提交的《个人借款合同》中,赵女士的签名不是其本人所写。依据查明的事实,最后法院驳回了该银行的诉讼请求。(蔡虹)
■法官提醒■
本案应属他人采取盗用事主身份证明,冒充事主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公民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应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密意识,不要随便将个人身份证交予他人保管或借予他人使用。在日常生活中确实需要出示身份信息时,必须要有防范意识。如要预留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在预留复印件上注明仅供某某事项使用字样,这样可有效避免被他人盗用。其次,公民办理有关事项,必须向相关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明时,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预防公民身份信息外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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