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首例买保险送原始股案宣判受骗客户怒告保险公司一审获胜
发布日期:2011-12-23 作者:110网律师
不久,王先生以张某转让公司员工激励股份的方式获得了价值10万多元的原始股。然而,当王先生拿着《激励股份认购权授予通知书》前去办理正式持股手续时,代理公司却以种种理由拖延搪塞,并很快注销了公司。这时,王先生方知上当受骗,所谓公司原始股上市纯属子虚乌有,无奈,王先生只得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保险合同,退还剩余的保险费7万余元;承担欺诈责任即增加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举证足以证明代理公司推销保险时对原告存在欺诈性的误导;代理公司的欺诈行为导致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与被告保险公司订立合同,保险合同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因股票上市存在不确定状态,原告是基于等待股票上市的期待一直与被告进行交涉,所以原告主张在2010年未上市并经交涉未果后才知道权利受到侵害的理由成立,故原告行使撤销权没有超过期限,依法有权行使合同撤销权;被告保险公司是涉案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对其代理公司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黄 丹)
■法官提醒■
本案承办法官、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金融庭副庭长林晓君说,近年来,轻信保险代理人的口头承诺,不看清楚保险条款就签订保单的现象比较多,这固然与保险公司及其代理公司的很多不规范操作有关,但很多客户对自己轻信“天上会掉馅饼”的心态也应该进行反省。
林晓君说,特别是对于年限长、保险费用高的保险产品,投保人一定要多留一个心眼,要将保险条款和附加条件仔细看清楚,必要的时候可以咨询保险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等专业人士后作决定,切不可冒冒失失签了保单,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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