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1年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赔偿标准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110网律师
张春辉律师 电话15911117909
一、待遇项目及数额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北京市上年度(即2010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5207元。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上一年度(即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为382180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二、计算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2、北京市2011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0415元。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备注说明
1、以上标准仅适用于北京市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工死亡形成的工亡待遇,劳务、雇佣合同中造成的死亡,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此标准。
2、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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