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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110网律师
对于已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又重新申请仲裁的,是否可以获得受理?     有些劳动争议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由于各种原因撤诉,或者因未按时参与庭审被按撤诉处理,然后又重新申请仲裁,对这种情况仲裁委员会是否受理?
    笔者(张春辉律师)答: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如下:
 
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劳办发[1997]61号
河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已按撤诉处理和申诉人申请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是否可以再立案的请示》(冀劳办〔1997〕146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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