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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2-01-31    作者:110网律师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一般是指劳务(雇佣)合同。双方的主要区别:
    一、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劳动合同的被雇佣主体一方是年满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务合同的被雇佣主体一方只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即可,如退休人员。
    二、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调整;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商法的范畴,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等调整。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等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
    三、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报酬,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四、合同内容及国家干预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内容约定上要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具备相应的强制性条款;劳务合同的约定则可以相对简单,没有劳动合同的要求严格,只要双方同意且内容不违法即可。
    五、维权途径不通。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等,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然后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的调整,发生劳务(雇佣争议)纠纷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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