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未签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能否索要加倍赔偿金?

发布日期:2012-02-17    作者:张峰律师
     追问:未签劳动合同被迫解除劳动关系,能否索要赔偿?对于双倍工资差额,能否追加25%、或100%的赔偿金?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认为员工不能以被迫解除为由,并要求索赔经济补偿。此种情形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被迫解除的情形。追问的问题是通过行政劳动监察程序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按照应付金额加付50%--100%的赔偿的情况,这个加付赔偿的情形有一个统一前提条件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了,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劳动者才能要求追加赔偿。
     《劳动合同法》在总结该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为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谐用工秩序,提高经济效率,促进社会和谐,专门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用人单位不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金和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等情形,确立了《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加付赔偿金制度。即用人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责令其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加付赔偿金制度的设立既是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和威慑,又是对劳动者的积极维权的激励,是一项惩罚性的赔偿。
     附件:加付赔偿金制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一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洪运律师
山东青岛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3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