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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地取得征收费,是继承分割还是共同分割?

发布日期:2012-02-23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杨氏家族在庐山南麓有一块墓地,据资料记载此地为杨氏祖先杨某在清代所选定购买,后为杨某所生育4子及后世历代子孙传承管理和使用至今。2011年11月,此地被某开发公司所征用,杨氏家族在重新安葬好祖坟。因杨某四子的后世孙传世到现在,人口发展不平衡,对剩余80万元征收费的处理,存在两种分配意见。

【分歧】

墓地取得征收费,是继承分割还是共同分割?

第一种意见:该墓地是祖人留下遗产,如今所产生的利益应该属于遗产,应该按照四个后世分支进行平均分割,各分支如何分配,由其自己商定;

第二种意见:该笔征收费属于现在的杨氏家族共同财产,应该按照全体家族人口进行平均分配。

【管析】

墓地虽为杨氏祖人杨某所购得,在当时的封建社会制度下是所有权、使用权以及管理权属于杨某,但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根据我国土地法规应该只存在使用权(包括管理权)而不存在所有权,但是使用权象宅基地一样仍然是可以继承取得。

从继承法的规定讲,杨氏后代拥有墓地的土地使用权和管理权实际上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而取得。由于墓地使用权的继承在通常状况下不具有分割性,再者杨某四子对其父留下土地未进行分割,直到新中国成立均为共同使用和管理。现在的杨氏后代提出对几百年前的“财产”按照《继承法》的法定继承进行分割,我国的法律溯及力以及诉讼时效均是不可适用的。

从我国民间的殡葬习俗讲,子孙后代没有对墓地进行分割的习俗,客观上讲,也无法分割,因为大家都是一个共同的“祖先”,所以墓地应该视为全体家族成员均具有共同使用和管理的权利。

据此,剩余80万元的征收费,从民事法律关系性质分析,属于墓地使用权转让,也可以认为是原来没有所有权的墓地的使用权转化为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货币的转换。

避开上述观点不论,用第一种观点试想分配该财产,可能会出现下面的状况:

一、征收费用于不足以支付迁墓费用的情况,这种观点是不会出现的,持这个观点的人会支持第二种观点,其理由认为是不公平的;

二、如果说,征收费刚好支付迁墓费,没有剩余的情况下,持第一种意见的人肯定是没有意见,实际上,在迁墓费用支持上这种默认的态度是违背了自己的观点,因为按照四分之一分配原则,其是应该得到征收费的。再则,为迁墓支付人力物力和精力上,持此观点的人口少的一方同样要参与,这样其行为实际是履行了第二种观点,即共同承担义务。否则就得付出迁墓的四分之一的义务。

三、如果讲,没有发生墓地征收,需要对墓地进行维修、保护时,全体杨氏要“掏腰包”时,持这个观点的人也会支持第二种观点,他们认为这件事是全体杨氏家族的事,这样才公平;否则,承担四分之一义务对其是不公平的。

据上分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作者:九江县人民法院 曹茂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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