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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并按旷工解除,职工维权获得赔

发布日期:2012-03-17    作者:在线律师
案情介绍: 
霍某于2002年10月22日入职某航空公司,担任司机岗位。2008年10月份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年霍某的月平均工资为2500元。2009年4月,航空公司在未与霍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制要求霍某停止司机工作,而去清洁队报到,直接调岗为清洁工,工资也随之降为最低档。霍某自然不愿意服从这样的工作调整,没有去清洁队,还是每天去原来的部门上班,但领导不给安排任何具体工作,随后又让他待岗回家等消息,每月只发放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800元。霍某待岗的生活又过了半年,2009年9月的工资未能按期发放。2009年10月27日,霍某忽然收到公司寄来的EMS快递邮件,内容为《关于解除与霍某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中记载:你自2009年4月24日至今,已连续旷工达5个工作日以上。鉴于你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根据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手册》相关条款,“无故旷工年累计旷工5天(含)以上的或连续旷工5天(含)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经征得工会同意,公司决定自即日起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请你于本文下发之日起七日内回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落款日期却为2009年9月23日。 
霍某见到这样一封辞退信,相当气愤,待岗半年等来的就是这样一个坏消息。气愤之余霍某又不知如何是好,想去找公司理论,转念一想自己也确实半年来没在公司正式上班,去了几次都是找领导协调岗位事宜,也没有提供实际劳动,而且也没有公司出具的正式待岗通知单。迷茫中,霍某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件结果: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霍某通过法律途径,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与公司之间的纷争。于是,霍某在2009年10月26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拖欠的工资等。 为支持自己的主张,霍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银行代发工资记录、《关于解除与霍某劳动合同的通知》、EMS快递详情单予以证实。                                                                                                                                                                                      航空公司辩称:因霍某在2008年的年终考核中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岗位,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可以调整霍某的工作岗位,2009年4月16日我公司将其从司机岗位调整为清洁工,但调岗后霍某不再来公司上班,形成旷工,我公司送达通知后霍某仍未到岗上班,因其旷工5个月,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因此我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09年9月解除,解除后我公司要求霍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并结算工资,但霍某未来,故没有支付其2009年9月的工资。但就霍某的考核情况、调岗依据及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航空公司并未提交。最终,仲裁委员会采信并支持了霍某的请求,裁决航空公司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霍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49.14元及2009年9月份工资800元。之后,航空公司并未起诉到法院,霍某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此争议得到圆满的解决。 

律师点评: 
这是一个很有代表性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例,航空公司以霍某旷工为由与霍某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解除原因,航空公司主张系霍某未经过考核并且不服从调岗安排,但就上述主张,公司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因此,仲裁委对航空公司主张霍某旷工的解除原因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霍某要求航空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另外,2009年初,航空公司对霍某单方面进行了调岗,但霍某对此不予认可,并未到新岗位上班,双方对此协商未达成一致,而在2009年4月至8月,航空公司以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了霍某此期间的工资,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的情况下,霍某未到岗提供实际劳动的原因系航空公司单方面调岗造成,因此,2009年9月份航空公司也应按800元的标准支付霍某此期间的工资。 

律师提示: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虽然是弱势群体,但只要用心留存证据,树立积极主动维权的意识,还是有变被动为主动的获胜希望的。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有“谁掌握,谁举证”的特殊举证规则,让用人单位承担更重的举证责任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劳动者不要吝于行使自己的权利,通过走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劳动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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