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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否正确?

发布日期:2012-03-19    作者:徐涛律师
案例: 1998年5月15日,北京某公司司机小李驾驶公司的桑塔纳轿车来到某餐厅,出席同 事小刘的生日宴会。在宴会上,主人小刘热情地劝来宾们尽情地饮酒,小李也跟着 大家一通狂饮。宴会结束后,小李醉意朦胧地上了桑塔纳轿车,小刘嘱咐小李酒后驾车要格外小心,小李胸有成竹地说了声没问题,就驾车离去了。 第二天,小刘到公司上班后得知:小李昨晚在回家途中,由于酒后驾车,酿成车祸 ──重伤一人、轻伤一人,公司的桑塔纳轿车几乎报废。公司决定解除小李的劳动合同。听了这个消息,小刘暗暗自责。 两天后,小刘也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对此,小刘不服,找到总经理追问原因。 总经理对小刘说:“小李的车祸,你负有间接责任,你明知他是开着车去的,就不 该让他喝酒,更不该纵容他酒后驾车。你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政府令(1997)第1 0号《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不准纵容饮酒后的人员驾驶机动车 '的规定。也就是说,他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公司根据本企业规章制度第58条 '雇员如果违反了国的法律、法规,公司有权解除其劳动合同’的规定,决定解除你的劳动合同”。 评析: 小刘明知小李是开着车去参加生日宴会的,不该劝其喝酒,更不该纵容其酒后驾车 。他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北京市政府令(1997)第10号《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规定。但是,是不是违反了政府令就是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呢? 当前,在我国法的渊源中,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规 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 是指一定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章指国务院直属机构或一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法规,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规章。 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是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 范性文件,它属于规章,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因此,公司总经理称小刘的行为违反了政府令,也就是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说法,是错误的。 公司错把规章当成了法律、法规,来作为解除小刘劳动合同的依据是不正确的,应 该撤销解除合同的决定。对小刘违反规章的行为,应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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