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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伤不起

发布日期:2012-04-19    作者:张付杰律师

张付杰律师:借名买房伤不起
随着房价的波动及限购政策的影响,借名买房的现象屡见不鲜,缓一时之急还可以理解,但借名损害国家或者他人利益的,权益就很难维系了。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双方就房屋权利归属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张付杰律师按:借名买房危险四伏,应当谨慎操作。以下列举几种情形说明:
1、如果借名人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或双方之间存在借名登记约定,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者依据双方之间的委托等合同法律关系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将予以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借名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对房屋确实存在出资关系,但不足以证明其存在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的,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者要求登记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借名人有权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出资债权。
3、借名人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以登记人名义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并保留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将房屋登记在登记人名下,因双方的行为属于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情形,故借名人主张房屋确权或要求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的,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借名人有权向登记人另行主张债权。
4、登记人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擅自转让给他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会支持,但借名人能够证明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借名登记行为的除外。买受人、借名人均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可以参照 “一房数卖”的规定处理。
5、登记人的债权人请求对登记在登记人名下的房屋查封、强制执行用于偿债,借名人以其对房屋享有实际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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