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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 购房者诉求支付违约金获支持

发布日期:2012-04-20    作者:徐涛律师
因房地产开发商逾期交房,业主霍女士将某房地产公司告上法庭。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霍女士支付22万余元逾期交房违约金。
    2004年,霍女士购买了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一套房屋。双方约定,房地产公司应在2005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房屋,房地产公司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霍女士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2007年11月,房地产公司向霍女士交付了房屋钥匙、水卡、电卡。

    在多次与房地产公司追索无果的情形下,霍女士起诉到一审法院,请求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一审诉讼中,房地产公司称因原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已被刑事羁押,现公司仍未进入正常经营状态,履行合同能力存在瑕疵,对公司的遗留问题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协调解决;公司已尽力交房,但无力且不同意承担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霍女士诉讼请求后,霍女士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霍女士按约履行交纳购房款义务后,房地产公司未能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霍女士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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