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企业缴社保义务的约定为无效
发布日期:2012-04-26 作者:在线律师
案情回放
王先生在2009年9月1日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工作了8个多月,但该公司一直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上养老保险。于是,在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在找到新工作后就走了。2010年7月,王先生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裁决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作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另一倍工资及未上养老保险的赔偿金等费用。
公司不服,于2010年8月,起诉至朝阳区法院称:其与王先生签订了员工守则,要求王先生离职应提前通知。但王先生违反该规定,擅自离职,因此公司有权不支付其离职当月的工资。王先生应聘时表示可以自己上社保,不用公司代缴,现又要求公司支付未缴养老保险赔偿,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但某公司未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首先,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王先生向某公司提供了劳动,某公司应支付王先生工资。其次,王先生于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延时加班60小时,某公司应支付延时加班费。最后,该公司未为王先生缴纳养老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最终判决:一、支付王先生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二、支付王先生2010年6月1日至2010年6月21日期间工资、延时加班工资;三、支付王先生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补偿。
律师说法
马颖秋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本案中,某公司不但要依法向王先生支付另一倍工资,及被扣的应付工资。其依法为王先生缴纳社保的义务也不因约定而免除,当然本案中采取了支付社保补偿金的方式。(来源于中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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