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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投资还是借款还是合伙?大规则--法务通--吴振举律师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12-05-24    作者:吴振举律师

投资
股权
如何开始自己的经营事业,如何使资金转为资本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个体经营、合伙经营、联营、参股分红、公司经营等是最常见的经营形态,以上不同的法律形态之间有何区别,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与责任承担大相径庭,本栏目以案说法,以期有助于你的财富增值,事业进步!
投资给朋友的20万元 是借款还是合伙?
【案例回放】
黄先生与徐女士是生意场上的多年朋友。黄先生与他人一起经营一家名为“**家”的建材公司。工商登记中黄先生拥有60%的股权。2010年2月份,经协商黄先生将自己股权60%中的20%转让给徐女士,徐女士支付黄先生20万元,黄先生出具收条,约定抽时间签订正式协议,徐女士同时与黄先生约定黄先生不得抽回资金,店在股在,共享收益。
此后,黄先生向徐女士支付了两个月共计红利20000元。由于盈利达不到预期目的,徐女士提出退股,多次协商不欢而散。为此,2010年4月份。徐女士诉到法院,要求黄先生退还股权转让款及利息。
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调查,发现直到纠纷产生,双方并未签订有效协议和进行股东变更,结合案情,确认二人之间的协议为合伙协议。经调解,黄先生当庭表示可以退回部分款项,该案调解结案。
【法律分析】
1、我国《公司法》第3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股东变更应当及时登记。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黄先生与徐女士之间的股权转让实际并未发生,不具有转让的法律效力。所以徐女士不具有股东身份。
2、黄先生与徐女士之间存在投资的意向,并领取红利,排除了借款的可能,他们之间的行为以合伙经营更为合适。
【律师提示】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在投资或借款时,必须考虑清楚法律关系。如果协议订立的不完备,会出现所做非所想的局面。针对以上情况,律师建议在出资前双方尽量把投资的目的和资金用途约定清楚,必要时向相关专业人员询问、把关,尽可能的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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