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
发布日期:2012-06-11 作者:110网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13701241537
关键词:房改房买卖 单位内部建房、分房 占房、腾房纠纷
案情:1980年5月,宏达公司将一套属于单位的房屋分配给本公司职工张某,并签订了承租协议。2006年,宏达公司与张某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宏达公司将本单位的另一套房屋按成本价出售给张某,张某收到该房钥匙后应当将原承租房子交回单位。协议签订后,单位将该房子交付给张某,但是张某收到房子后拒绝交回原住房。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宏达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张某将房屋腾空,交回给单位,并支付房屋租金3000元。张某辩称,该纠纷属于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纠纷,因该纠纷产生的腾退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另外,单位交付的房屋质量也有问题,且交通不便,因此,要求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认为,虽然宏达公司与张某签订的房改房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的争议不是单位和个人之间买卖房屋是所发生的买卖细节争议,其根源是张某对于单位的分房不满意,分配房子是由单位内部决定,属于行政管理方面范畴,张某拒绝交房是提出异议的方式,所以不是普通的民事争议。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单位的诉讼请求。
王富利律师点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在实践中,单位与职工的房地产纠纷主要有以下类型:1、职工调离单位后 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2、职工在配偶单位购房后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3、因房屋租赁引起的纠纷4、单位内部建房、分房引起的腾退纠纷5、房改房买卖纠纷。综上几种类型,有的属于法院的民事审理范围,有的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因此,再发生以上争议的时候,首先需要确定是否属于法院的民事审理范围,然后采取正确的诉讼。
首都知名律师 王富利律师
电话:13641141416 13701241537
相关法律问题
- 有关建房引起的纠纷 5个回答0
- 建房引起纠纷,想重新方案是否可以? 7个回答20
- 家庭内部纠纷引起的刑事拘留能否过公务员考试政审关 1个回答20
- 单位集资建房一套房子的纠纷 1个回答0
- 单位集资建房一套房子的纠纷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购房已十余年,未能办理过户手,案外人可否申请执行?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