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发布日期:2012-03-01 作者:张峰律师
何女士从2009年2月起在北京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两年劳动合同到期后,2011年2月公司并没有与其续签,10月公司效益不好,与何女士的终止劳动关系,并根据其工作年限支付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何女士认为,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还应当向其支付未及时签劳动合同那段时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发生争执。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分析:
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补签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支付原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这一直是个争议焦点。《意见》现在明确,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的,应予支持。用人单位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过,这里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期满后,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依法续延,比如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续延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每月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未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能够提供聘任决定或聘任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权利义务且已实际履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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