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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简析之——夫妻财产约定及补偿

发布日期:2012-07-14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案件简析之——夫妻财产约定及补偿
高洁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04年,张女士与李先生系大学同学,相恋两年后面临毕业。李先生本身家境殷实,而张女士家中可以说是一贫如洗,双方背景相差悬殊,李先生对爱情始终如一,唯张女士不娶,但李先生的父母却反对二人结婚,面对家庭的阻挠,张女士想过放弃,李先生却仍然执着,后李先生父母提出条件,要求二人在结婚之前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的财产证明,以及一份夫妻关系延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才能同意二人结婚。家长的要求,令张女士感受到了屈辱,可是面对心爱的男友,张女士又实在舍不得分手,便依照李先生父母的要求,主动与李先生达成了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协议,随即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迎来了两人的盛大婚礼。
婚后,张女士在家里当着贤惠的媳妇,两年后生了可爱的儿子,公婆对小孙子宠爱有加,对张女士的悉心照顾更是赞不绝口,张女士也是全身心地投入到照顾孩子和老人的事情上,对丈夫的关心越来越少了。当儿子两岁的时候,丈夫经常出差在外,很少回家,使得张女士怀疑其有外遇,尽管张女士很顾家,但此后李先生仍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弥补夫妻感情,没过多久,李先生向张女士提出了离婚,无奈之下,张女士要求分得家产并取得孩子的抚养权,但李先生却拿出了当初签订的协议。以此拒绝张女士所要求的经济补偿。据此,张女士来到本所寻求法律帮助,张女士说其当初为了爱情、后来为了家庭、孩子、老人付出了自己的全部,而家里的财产全部是丈夫个人的,丈夫让其净身出户,对自己来说实在是太不公平了,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本案中,张女士为了使爱情有个完美的结果,在结婚前与丈夫签订了婚前产财产证明及婚后夫妻财产的归属的协议书,但在张女士决定离婚时,却发现原本幸福的婚姻却隐藏着诸多的不公平,这种想法能够让人理解,以下笔者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以帮助张女士依法维权。
一、张女士与李先生之间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有效?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结婚之前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夫妻财产约定,这份书面财产约定协议是否有效,需符合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法定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同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1、约定的主体必须是夫妻双方,不具有夫妻关系者不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结婚之前,应父母要求签订夫妻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属的约定协议,张女士与李先生因结婚登记而发生夫妻法律关系,适用《婚姻法》第19条之规定。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约定必须基于双方自愿、同时必须符合关于缔约的法律规定
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条之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就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约定时必须具有行为能力。
其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就要求张女士与李先生在约定时必须基于双方自愿,虽然本案财产约定是应父母要求才进行的,但是该约定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约定时未损害他人的利益。
3、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包括夫妻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针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了约定,约定归各自所有,选择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4、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但是在婚前所订立的约定,于结婚时生效。生效后的财产约定,夫妻双方可以进行变更或废止。
本案中,张女士与李先生于婚前订立的财产约定,且在结婚时发生法律效力,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进行变更或废止,因此,该约定对双方仍具有法律效力。
5、夫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最好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同样,变更或废止的约定也应以书面形式,财产约定经公证的,变更或废止的约定也应经公证。
综上,结合本案,张女士与李先生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照约定的内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离婚分割财产时,约定优于法定,应当按约定处理。
二、张女士能否向李先生要求经济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40条之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妇,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结合本案,婚后的张女士为家庭付出了较多的家务劳动,有权在离婚时向李先生要求给予补偿。关于补偿的数额,可以由张女士与李先生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婚姻当事人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和持续时间、给对方提供帮助的多少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偿的数额。
综上,提醒广大读者,虽然能够摆脱物欲控制的爱情是纯真的,人人都渴望拥有,但并不是拥有了,就一定会获得幸福,婚姻财产关系是附着于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不同于普通的财产关系,其本身就不能以公平来定论的,因此,我国《婚姻法》才设计了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损害赔偿制度以及财产补偿制度等以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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