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双方都违约 定金罚则不再适用
发布日期:2012-07-15 作者:徐涛律师
法官评析:
根据《合同法》规定,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小王未按约支付270万元购房款,本无权要求小李返还定金。小李在小王违约后,应当书面催告小王在合理期限内交付购房款,如果小王仍未交付,小李应向小王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自通知到达小王时解除。小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要求解除合同,双方的合同仍然合法有效,而小李又将房屋卖与他人,也构成违约,对此,小李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定金罚则只适用于一方违约的情况,双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小王、小李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在此,希望其他房屋买卖双方以此为鉴,不管是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都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切不可冒失。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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