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难辨的借条,如何认定
真假难辨的借条,如何认定
[案情简介]
原告:海xx,男,1980年3月12日生,某大学学生,住某大学宿舍。
被告:xxx,女,1985年9月25日生,某艺术学校学生,住某艺术学校宿舍。
原告持借条一张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5000元。借条载明:“借条 借海xx人民币5000元(伍千元整),两月内归还。 Xxx,1396402**** 2005年5月19日。”其中,被告的名字及电话分两行位于借条的正下方,且笔迹同借条正文显然出于两人之手。原告诉称,被告xxx于2005年2月10日向我借款5000元,同年5月19日我向其讨要借款,被告称暂时没钱,就出具了借条。该借款被告至今仍未归还。被告辩称,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原告同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原告曾经为被告购买过衣物首饰。现在,双方因感情不和分手,原告为报复就伪造了借条。被告对所谓的借条作如下解释:借条上的名字和电话号码确系本人所写,因为当时和原告最早认识的时候,为了方便联系,被告就在一张空白纸上留下了姓名和电话。没想到他如此险恶,竟然在上面填写了借条。原告针对被告的辩称,陈述如下:我们是朋友关系,没想到被告不讲义气,借钱不还,也不愿打借条,原告只好自己写了之后让被告签名,留电话是为了方便联系。
庭审结束后,被告申请司法鉴定,要求对姓名电话与借条内容形成的先后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鉴定部门作出:根据所提供材料不能完成对请求事项的鉴定。
[分歧意见]
至此,在借条真伪难辨的情况下,本案的处理意见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承认了借条上的签名系其本人所签,则如果书写姓名时借条已经形成,被告自然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如果被告书写姓名时,借条并未形成,仅是一张白纸,那么被告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签名的后果负责。所以,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支持其主张的唯一证据,但该证据本身真伪并不能认定,所以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人观点]
本人认为,应当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原告提供了证明其诉讼请求的证据——借条。而被告虽然只承认借条上的签名,不承认借款事实,但被告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支撑自己的主张,以驳倒原告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被告应当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关于上述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支持其主张的唯一证据,但该证据本身真伪并不能认定,所以该证据不能独立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我认为这是对举证责任(证明责任)的错误理解。因为原告已经提交载有被告署名的借条,而且被告也承认署名是真实的。如果被告不承认该借款事实,应当由被告提供该借条不属实的证据。被告如果提供不出,就应当是被告举证不能。因此,应当由被告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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