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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岗降薪员工拒岗旷工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发布日期:2012-08-14    作者:张峰律师
      【劳动争议案例】李某是一家加工企业的生产主管,月薪六千元。后该企业将其调整到设备部门担任管理员,月薪四千五百元,公司理由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均约定了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并相应的调整劳动报酬,员工应该服从企业的安排。李某不服调岗降薪,没在企业规定时间内到岗报到,企业以李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提起仲裁: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恢复到原来生产主管岗与薪酬。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点评】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企业给员工调动岗位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不可随意单方更改合同内容。同时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可视为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本案企业在给李某调动岗位的时没有与李某协商的过程,所以即使合同里有相关的约定,此约定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该条款可视为部分无效。
      但如果企业可举证李某不胜任原职位工作,即存在调岗的合理性。这种情况下如果李某不服,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金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旷工达一定时日,如果企业有合法的规章制度,且可举证李某的行为构成对企业正常工作的影响,那么便有可能构成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企业便可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赔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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