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质量协会用户委员会、车人网、清华汽车工程研究院联合发布了《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CAAS)》,去年投诉总量上升近4成,同时投诉质量和服务问题的增加明显。
随着2009年国内车市的持续火热,消费者对购买后的新车投诉倍增,占到总体投诉量的74.2%。“经销商说话不算数”、“新车什么都没改装过,刚买回去2天就自燃,这不是质量问题吗”、“才用了两个月的车,方向盘抖动、刹车异响、熄火频繁”……2009年,每天都有近千起诸如种种的汽车消费投诉发生,但能够及时有效解决,令消费者满意的甚少。
投诉倍增现行法规短板明显
“中国目前缺乏对汽车质量问题积极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已成为业界普遍共识。或许有人提出,目前质检总局实施的汽车召回制度不是可以解决问题,而且在已经实行汽车召回制度的前提下,为什么还要实行汽车三包制度?这里有必要对两者的区别进行解释,其存在明显的三大区别。
一是“召回”和“三包”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召回”要面对的,是由于非偶然性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三包”是针对个别消费者的个别问题。二是“召回”和“三包”适用法律的性质和法律责任不同,实施“召回”是政府按照被授予的权力依法行政,属于行政法律责任,“三包”规定中既有行政法规的规范性要求,也有中违约者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内容。三是“召回”和“三包”的立法宗旨不同,“召回”是为了捍卫公共利益,“三包”是为了防止经营者损害作为个体的消费者利益。
往往,日常的汽车消费个体投诉会更多,寄望于汽车召回制度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个体问题,根本就不现实。
另外,在目前“三包”还未出台的情况下,消费者如发现车辆质量问题而要求退车或换车,其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四法一条例”,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对于产品质量有缺陷的汽车,都有相关的条文来作为消费者要求退车或换车的法律依据。
不过,由于目前此类相关条例尚不够具体,并没有明确表明在哪些情况下,消费者可以提出退车或换车的要求。因此,目前仍需要通过协商、调解等手段才能得到解决。而厂家或经销商是否配合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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