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保洁员保洁时受伤 雇主、业主各担责

发布日期:2012-09-04    作者:110网律师
 日前,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损害赔偿案要,因受伤致残的保洁员依法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相应的赔偿。      2010年2月27日67岁的张某受雇于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并受该公司委派到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做保洁工作。同年6月24日下午5时20分左右,张某在打扫其分管的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老楼住院部的1至9楼时,从1楼楼梯后平台上摔下,掉进地下室楼梯上被摔伤。张某当即被送入该院治疗,共计住院30天,共支出医疗费34805.64元。张某经鉴定头部为六级伤残;腰椎为九级伤残,锁骨为九级伤残。      另查明,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与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31日,签订保洁合同一份,双方并对权利、义务进行约定。合同履行期限为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该合同第一条约定,早6时至11时是打扫卫生时间,11时至14时是中午保洁时间,14时至17时30分是下午打扫卫生时间,17时30分至22时是晚上保洁时间。诉讼中,经现场勘验,发现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住院部老楼一楼楼梯后平台无设置安全护栏,存在安全隐患。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张某系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雇佣的保洁人员,双方存在雇佣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双方签订了保洁合同,双方存在保洁合同关系。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公司的雇员被委派到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的保洁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于2010年6月24日下午5时20分左右从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老楼住院部一楼楼梯上摔下,掉进地下室楼梯摔伤,当即住院治疗并因该事故导致伤残的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对此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张某事发当日摔伤时并非其正常工作的时间及地点的抗辩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无其它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雇佣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辩称原告张某系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其与诚信诚家政服务公司签有保洁合同,作为医院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抗辩意见。经查,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在接受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保洁服务时,未能给保洁人员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与原告张某在保洁服务时摔伤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张某作为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的雇佣人员,自雇佣之日至事发当日已有数月时间,应对其保洁工作范围及环境比较熟悉,但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其从楼梯后平台上摔下致残,对此后果的发生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故应减轻二被告赔偿责任。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及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应按照各自责任的大小确认赔偿数额。综上,原告张某对此事故应承担30%责任,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40%责任,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应承担30%的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本院确认以下赔偿范围和数额:1、医疗费34805.64元;2、误工费(原告张某每月工资600元,其主张6个月误工费)600元×6个月=36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30元/天=900元;4、营养费10元/天 ×30元/天=300元;5、护理费,护理人员张永红月工资2800元,张小红月工资3000元,计5800元;6、伤残赔偿金,原告张某受害时67岁,所受伤害头部六级伤残、腰椎为九级伤残、锁骨九级伤残,按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15930.26元,15930.26元×13年×伤残赔偿系数0.56=115972.29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张某主张50000元过高,根据其伤残程度及过错大小比例,本院酌定为30000元;8、鉴定费2060元。上述总计193437.93元。由原告张某、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按3:4:3的比例承担。另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500元及救济款1000元共计1500元应予扣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作出判决:一、被告平顶山市诚信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93437.93元的40%即77375.17元,减去已支付原告张某医疗费及救济款1500元为75875.17元。二、被告中平能化医疗集团总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各项经济损失193437.93元的30%即58031.37元。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河南郑州著名律师董大律师提醒:作为用工单位一定要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否则,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孟凡兵律师
江苏南京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王皓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