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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巧断误工纠纷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今年10月份,外来务工人员邢某为本地一家工厂挖沟,开工26天后,因觉得厂方给的工资太低,随即不辞而别,厂方则以其违约并妨碍整体工程进度为由,拒绝给付劳动报酬。邢某请求昌平区百善镇司法所解决。经司法所调查,外来工邢某离开两天后,厂方只得又找来其他人继续施工。邢某离去给厂方造成两天的误工损失。

[案情分析]  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给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案情结果]  司法所认为,邢某随意离开,给厂方造成误工损失,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厂方相应损失。但厂方不能以误工造成损失为由,随意扣除邢某全部工钱。最后,厂方按照司法所提出的调解意见,扣除邢某耽误厂家两天的误工损失,发给了邢某24天的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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