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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同意工人申请考评技师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陈某系某企业高级技术工人,1995年3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申诉书称,该单位在组织技师考评中,剥夺自己申请考评技师的权利,请求该单位让自己参加技师考评。该企业辩称,陈某虽是高级技术工人,但其在接受单位带徒任务中,不负责任,不向徒弟认真传授业务知识,其带的两名徒弟经考核成绩均不合格。因此,不同意其参加技师考评。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职工因申请考评技师未获单位同意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此类争议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为数不多,但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劳动关系中的问题。本案中,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是合理的、正确的。《关于实行技师聘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技师任职的条件是:①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②技工学校或其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③具有本工种技术等级标准中高级工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④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能够解决本工种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⑤具有传授技艺、培训技术工人的能力。第六条规定,申请技师由本人提出,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参加考核、考评。按照上述规定,作为技师,不仅要有一定的学历、专业技能理论和实际操作能力,更重要的是要有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如果一个技师的技术水平好,而职业道德很差,那么即使能够从事技术工作,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很可能还会在其岗位上出现问题。因此,该规定明确提出,对符合条件的工人申报技师,要经所在单位同意。这是一种考评前的审查,是所在单位对工人能否参加考评技师资格的一种权利,其目的在于严格把关,不仅从技术方面,而且从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方面建设高素质的技师队伍的需要。本案中,陈某在实施以师带徒时,不认真负责,不向徒弟认真传授业务知识,是一种缺乏职业道德的表现,不符合技师任职条件中须有良好职业道德的规定,该单位不同意其参加技师考评,理由是正当的,是对技师质量负责的表现,其做法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不存在剥夺陈某考评权利的问题,而恰好是行使单位审批权的表现。?在劳动关系中,权利和义务都是同时并存的,陈某不能认真履行自己以师带徒的义务,而只要求绝对的享有参加技师考评的权利,是不符合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其败诉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案情结果]   仲裁机关受案后,经调解无效,根据调查核实陈某在带徒中的问题及平时表现情况,裁决对陈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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