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为推卸支付职工工伤治疗费而签订的协议属无效协议
发布日期:2012-10-22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在本案中,双方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工伤待遇按国家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又规定:“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方面负担,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据此,该企业应支付王某工伤治疗的费用。
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为无效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企业与王某就工伤医疗费所签的协议即属于这一性质。因此,仲裁委员会定其为无效合同,是完全正确的。
[案情结果] 仲裁委员会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决:双方签订的关于因工负伤治疗费的协议为无效协议。企业应支付王某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的费用,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服从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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