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患乙肝停工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员工工...
发布日期:2012-10-25 作者:徐涛律师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关于员工病假期间,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员工病假工资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正确的。《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条规定,职工因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企业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工人工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工龄满十年及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80%.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第(一)规定,企业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10年以下,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5年以下的,医疗期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张某等人至少享有三个月的有薪医疗期。公司经理关于治病期间不工作不应享有工资的说法是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等人治病期间的工资是正确的。
[案情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后,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规定,裁决公司支付张某等人治病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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