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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哺乳期的孩子,离婚孩子应该判给母亲吗?

发布日期:2012-11-01    作者:徐涛律师
问:有哺乳期的孩子,夫妻离婚是在民事法规的第几条,母亲怎么样才能吧孩子争取过来?父亲强制孩子的抚养权法律能支持吗?
       答:依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和长期的司法实践,其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第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第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主要根据以下原则确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当然,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鉴于上述,离婚的当事人,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最好做到如下几点:

      1、离婚前多照顾孩子,增加与孩子的感情;

      2、如果双方已经分居,最好争取与孩子一起生活;

      3、如果夫妻双方都忙于工作,最好让自己的父母帮助照看孩子;

      4、自己身上有不好习惯的,要及时改正;

      5、自己没有工作的,要积极进去,寻找一份收入尚可的工作;

      但是有一点,不得伤害孩子的感情,不要刻意的突然改变孩子的生活方式,如果孩子已满十周岁,要尊重孩子的意见,且不可盲目的争取抚养权而伤害到孩子感情。毕竟,离婚后孩子还是双方的孩子,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毕竟孩子十八周岁后,孩子可以自愿选择跟随哪一方。一转眼,孩子就会长大,再提孩子的抚养权也就没有多大意义。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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