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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小产权房问题注意四原则

发布日期:2012-11-02    作者:徐涛律师
小产权房问题已经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光依靠堵得办法显然不能解决问题。笔者以为,在堵疏结合的情况下,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时候要注意如下四原则。  1.平等的原则
  我国土地实行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所有制是由《宪法》确立的,并明确“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物权法》则明确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原则来之不易。《物权法》是近几年才通过的法律所以很有进步意义。但是土地集体所有相关法律都是在计划经济环境下产生的,从社会发展的角度看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和国有土地相比而且地位是极不平等的,迫切需要加以改变。
  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首先要各方平等,围绕“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博弈关系,存在四个利益主体,农民,城市居民,开发商,地方政府和相关官员。禁止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从根本上来看,对征地官员有利,对地方政府有利,对房地产开发商有利,却损害了绝大多数农民和市民的利益。显然,判断“小产权房”应不应该发展,不是单纯看法律怎么规定,而是看这个事情合不合理,是不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要想解决小产权房问题,首先应该在各方平等的原则下进行。
  2.保持社会稳定的原则
  只有社会的稳定才会有社会的发展,处理小产权房问题要注意解决各种各样的矛盾,保持社会的稳定,在处理小产权房问题时既要保持法律的严肃性又要注意执行的方式和方法。稳定是大局,避免因处理问题极端出现大量上访等社会不安定事件。既要保持社会稳定,不要使历史问题久拖不决,持续发酵;但又不能形成既往不咎、“撑死胆儿大的”的既成事实,变相损害合法交易各方的利益。
  3.循序渐进、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原则
  小产权房是长期发展的产物,所以解决小产权房应该采用循序渐进的原则进行,同时在解决问题的时候也不要固守某一方法。俗话说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叶子,各地由于历史、文化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小产权问题也肯定会存在着差异。比如在一线城市小产权房可能比较严重一点,采取的办法也就要更严厉,而不发达地区房价不是太高,小产权房也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所以不是很严重,在处理的时候可能也就没有那么麻烦。在落后地区可能半年到一年的时间就能够解决完小产权房问题,但是在一线城市,可能几年都不能够解决完小产权房问题,因为它发展得早,存在的问题也就更多、更复杂。
  4.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如今的房地产开发的飞速发展,而其带来的可持续问题日益严峻。解决小产权房问题还要考虑整个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凡是对房地产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我们都可以考虑,因为房地产是国家的支柱产业,所以房地产的发展可以促进整个经济的发展。一切改革都要有利于人们的生活,只有可持续的发展才能带来人们生活的改善。
  编辑提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说的再直白一些,“小产权房”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新农村建设等名义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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