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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开发商恶意串通第三人,一房二卖

发布日期:2012-12-26    作者:药东虎律师
案情介绍: 某开发商于2008年3月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刘某依约支付了全部房款,开发商将房屋交给了刘某,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刘某对房屋装修后租给他人。2009年2月开发商委托律师发函刘某,提出解除合同,并于次日同张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当日双方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开发商与张某签订的合同无效,开发商应当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分析: 出卖人一房二卖,房屋产权转移到后手买受人名下,如果有证据证明出卖人与后收买受人恶意串通,可以直接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如果没有直接证据,但双方买卖关系中确实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也可以推定双方恶意串通。 本案中,开发商在没有证据证明刘某已收到解除通知函并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即与张某签订合同,主观上明显有恶意。张某与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关系存在诸多疑点:1.本案房屋房价上百万,张某在付清全款后,开放商已将房屋交给刘某,张某购买价格如此之巨的房屋,确未查看房屋。2.开发商在向刘某发出解除通知函的次日上午即与张某签约,并同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诉讼中双方均不能举证证明合同具体洽谈的过程。3.当时正值房价节节攀升,双方的交易价虽然高于刘某的购买价,但与同地段类型房屋市场价相比仍属偏低,对此双方均不能作合理解释。4.双方陈述为现金交易,但不能提供银行的存、取款凭证及资金来源及走向。且百万余元的现金尽清点工作就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实在有悖常理。 根据以上的诸多不合理之处,相关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张某是善意第三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院应推定开发商与张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刘某合同利益的是实现。所以应支持刘某的主张。
审判结果: 开发商将房屋出售给张某的行为无效。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恢复原状。刘某与开发商应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开发商应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与刘某共同至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产。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解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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