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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彩礼能退回吗?

发布日期:2012-12-27    作者:蒋艳超律师
作为民间风俗习惯,彩礼在我国广泛存在。在广大农村,不仅彩礼之风盛行,近年来礼金更是节节攀高。小到衣服首饰,大到高额现金等等,甚至不少农户为了面子不惜举债送礼。而一旦婚约解除,往往就因彩礼返还引发纠纷。事实上,彩礼作为风俗虽长期存在,但并不说明这种行为合法。我国法律对于收取彩礼持否定态度。《婚姻法》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但《 婚姻法》 中并未就彩礼返还问题做出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且适用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多位接受采访的律师表示,仅依靠法条规定解决类似纠纷,在现实操作中非常困难。一来,不少地方有这种观念:如果女方提出解除婚约,女方要退还男方的订婚彩礼;如果男方提出,女方就可以不退还。因为解除婚约后,吃亏的是女方,再要其返还彩礼不公平。再者,具体的彩礼数目难以认定。双方彩礼交割如果仅在双方家庭内完成,没有证人在场,更不可能有类似收据等,会导致取证难;在诉讼中,一般原告是男方,被告是女方。而在实际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一般由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给付订婚彩礼。当男女双方形成财产关系后,实际掌握该财物的可能是女方,也可能是女方的父母、 媒人或其他人。当非女方本人控制订婚彩礼时,返还彩礼就很困难。
  此外,如果女方在诉讼和执行时仍未结婚,与父母和家人同住,女方的个人财产与家庭财物混在一起,难以分清哪些是女方个人财产,哪些是家庭共同财产。
  又如上款法条所列第三项“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事实上,如何确定“给付人生活困难”也很难断定。
  律师表示,在类似纠纷中,媒人实际上充当着见证人、中间人甚至中介的角色。一旦提起诉讼,在媒人未列入被告的情形下,其证词非常关键。
  也有读者反映,不少年轻人在订婚后就一起外出打工,同居在一起。这样情形该怎么退彩礼呢?代理过类似诉讼的律师表示,现实案例中,对于大量的同居生活后的离婚案件纠纷中男方的彩礼主张极少获得支持。 即便在男方对婚姻不成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对于其返还彩礼的请求也可以不支持或不完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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