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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解读之七:违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1-20    作者:徐涛律师
第七章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非金钱债务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合同法第一百零八、一百一十一条)
    1、拒绝履行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瑕疵履行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三、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及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一百一十三条)
    1、履行、补救措施后的损失赔偿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赔偿损失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法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和定金(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一百一十五、一百一十六条)
    1、违约金
    所谓违约金,是指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2、定金
    所谓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违约金与定金的选择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五、不可抗力(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一百一十八条)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六、减损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损失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七、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特殊形式(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一条)
    1、双方违约的责任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违约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八、责任竞合(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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