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徐涛律师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标的大、多数无担保。2009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共333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总数的17.24%;2010年上半年执行收案115件,同比增长45.57%,其中标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达37件;多数民间借贷为熟人间的借贷,70%没有任何担保。
二是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部分借贷案件为高利放贷,其债权人大多是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多为急需资金,但信誉和经济能力较差的个人,其规避法律的方式通常为: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或者借据金额为本金金额,却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或者采取利滚利的方式,多次借贷,每月未能还清的余额与新借本金共同计算利息。
三是非法债务经“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恶意转移财产而形成的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裁判,执行法官也只能根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金额来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此类案件中,债务人抵触情绪较大,往往不愿配合法院的审理执行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银行信贷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对民间借贷组织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流动金贷款和借新还旧业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自然人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多方位联合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非正常借贷案件协查制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投资风险意识。执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应加强联系,挑选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披露非法民间借贷机构惯用的伪装伎俩,提醒公民无论自行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非法借贷均存在较大风险,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提高其风险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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