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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新问题

发布日期:2013-02-04    作者:徐涛律师
近年来,受经济环境以及小额信用贷款渠道不畅等因素的影响,民间借贷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经济纠纷大量涌入法院,给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我院对近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新问题:
一是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多、标的大、多数无担保。2009年我院民间借贷案件收案共333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总数的17.24%;2010年上半年执行收案115件,同比增长45.57%,其中标的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达37件;多数民间借贷为熟人间的借贷,70%没有任何担保。

二是部分借贷规避法律,借据金额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部分借贷案件为高利放贷,其债权人大多是职业放贷人,而债务人多为急需资金,但信誉和经济能力较差的个人,其规避法律的方式通常为:以本息合计方式约定欠款的办法,而不单独列明利息计算方式;或者借据金额为本金金额,却将利息直接从本金中扣除;或者采取利滚利的方式,多次借贷,每月未能还清的余额与新借本金共同计算利息。
三是非法债务经“包装”后进入司法程序当事人以貌似合法借贷的借条为凭据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此实现法律不予保护的赌债、恶意转移财产而形成的虚构债务等非法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由于被告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借条或债务的不合法性,法院只能在已有证据下,作为普通民间借贷案件进行裁判,执行法官也只能根据生效裁判所确定的金额来执行,从而可能导致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非法利益得到法律保护。此类案件中,债务人抵触情绪较大,往往不愿配合法院的审理执行工作。
为此,我们建议:
一是拓宽融资渠道,提供快捷便利的银行信贷服务。逐步建立和完善民间借贷制度,对民间借贷组织做出明确的制度性规定;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商业银行发放中长期流动金贷款和借新还旧业务;在保障银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金融部门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或自然人简化贷款手续,提供简便、快捷的信贷服务。
二是加强协调合作,实现多方位联合打击力度。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非正常借贷案件协查制度:法院在审理执行中,对有证据证明有高利贷、赌债或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通报情况,由公安部门调查事实真相,加大对高利贷案件和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及工商行政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工作,经常性走访检查和暗访摸排,坚决取缔违法从事典当、担保业务等经营性机构。
三是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公民投资风险意识。执法机关与新闻媒体应加强联系,挑选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宣传报道,向社会披露非法民间借贷机构惯用的伪装伎俩,提醒公民无论自行还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非法借贷均存在较大风险,借款人和中介均无履约的充分保障,提高其风险意识。
徐涛律师15327446830   QQ57465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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