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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驾车撞伤自己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

发布日期:2008-06-25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农民赵某于20008月购置一台小四轮拖拉机,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拖拉机定额保单。同年10月,赵某将拖拉机借给同村村民韩某(韩某持有有效驾驶证)。韩某驾驶借来的拖拉机在自己的责任田中耕地时,不慎将拖拉机开下了3米深的土崖,恰巧撞伤路经此处的赵某妻子王某,造成王某腿部骨折,共花费治疗费2万余元。事故处理完毕,赵某持保单、医疗单位凭证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评析: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因此,判断某一事故是否构成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必须严格对照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和构成要件:保险车辆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是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事故;是否对第三者造成了损害结果;被保险人事后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保险人赵某的妻子王某是否属于事故的“第三者”。根据保险原理和保险条款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有以下几种人可以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本案中的伤者王某属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而且对于王某的伤害责任应由韩某来承担,被保险人赵某在法律上对其妻亦无赔偿责任。所以,对于王某花费的治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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