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融资账目不清,产生纠纷诉至法庭
发布日期:2013-02-26 作者:王思军律师
潍坊律师王思军——债权债务纠纷代理纪实
零八年五月份,我收到了一个因融资产生纠纷的民间借贷案件,该案比较复杂,还涉及刑事问题。但最终我方胜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大体案情是这样:二零零六年,金某经营的公司因资金缺乏急需融资,一个偶然的机会中认识了徐某,当时徐某在银行上班,徐某知道金某的难处后主动提出可以帮助金某融资,但利息很高。因金某急需资金,便答应了徐某的条件并先后从徐某处融资一千多万元。但后来东窗事发,原来徐某的资金是从银行中通过各种手段挪用出来的,徐某、金某都被以挪用公款罪判刑。由于两人在融资的时候是预先扣除利息的,而且两人间还有其他经济往来,并且两人在过付资金的时候是通过金某公司的会计李某过付的,所以账目比较混乱。两人后来割账时有十六余万元的账对不起来,金某坚持说其没收到这十六万元,徐某坚持说这十六万元已经交付给了会计李某,李某后来不知所踪。因为在挪用公款案件的公安和检察院询问阶段,金某承认曾向徐某借款三十余万元,但没打借条(目的在于说明双方个人间有合法的经济往来,证明徐某不构成受贿罪),此后徐某便以金某的该供述为证据,向法院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借款三十万元,诉讼进行的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金某分期偿还徐某的欠款十四万元,剩余的十六万元欠款在双方找到会计李某对此前的融资账目核对清楚后确认该十六万元是否过付后再行偿还,在未对账核实之前,金某不负偿还责任。但之后双方一直未找到会计李某,徐某无法再等下去,便再次起诉要求金某偿还剩余的十四万元债务。
该案的案情比较复杂,我接受金某委托后对案情进行了认真分析,认为双方在第一次诉讼中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一种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现条件(三方对账核实十六万元是否收到)未成就,徐某无权起诉。庭审之前我进行了认真准备,准备了充足的论据。经过一次庭审后,原告徐某看到情况对自己不利,便以快递形式向我方发出了对账要求,我方及时采取相关策略加以应对,因为是三方对账,现第三方李某无从查找,我方不负有找寻李某的责任,对账工作还是无法进行,并非我放不配合。该案又经过第二次庭审,庭审中双方也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在我的一再努力下,该案经过半年的双方博弈,最终法院最初判决,驳回了原告徐某的诉讼请求,全部支持了我方的观点,当事人是极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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