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劳动合同被辞退的维权案例
发布日期:2013-03-06 作者:董作义律师律师
2010年6月9日,李娜向江岸区仲裁委提出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定兰翔航空服务公司补偿未给她交纳的社保、医保和节假日加班费、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共计16786元。
2010年7月26日,仲裁委作出裁决:兰翔航空服务公司一次性向李娜赔偿养老保险、加班费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8244元。
再次申请劳动仲裁未受理
仲裁委裁决后,兰翔航空公司向江岸区法院起诉,要求撤消仲裁委的裁决。
兰翔公司向法院提供一份新的证据——李娜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与兰翔旅行社有限公司签订的。该合同签订日期为2009年12月9日,合同期限为2009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8日。
法院依据这份合同,撤消仲裁委的裁决。并建议李娜再次向仲裁委起诉兰翔旅行社。
记者调查得知,兰翔航空服务公司和兰翔旅行社有限公司为同一法定代表人,行政人事在一个地方办公,都是一套班子。
2010年9月13日,李娜向江岸区仲裁委再次申请仲裁,请求裁定兰翔旅行社、兰翔航空服务公司经济补偿其社保等共计21690元。
2010年9月20日,江岸区仲裁委下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董作义律师点评】
由于李娜再次申请仲裁的对象其中之一是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根据《劳动法》第83条“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仲裁委不予受理。如果起诉的只是兰翔旅行社,仲裁委必须受理。
2010年9月26日,李娜再次手持《不予受理通知书》来到江岸区法院,向法院起诉兰翔旅行社、兰翔航空服务公司,要求法院判决两单位补偿其社保、医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赔偿等共计29982元。法院经调查,决定受理此案。
此后,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今年4月15日,江岸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于李娜是与兰翔旅行社签的劳动合同,所以与兰翔航空服务公司无关,判决兰翔旅行社支付李娜社保、医保、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以及经济补偿等共计6270.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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