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行政类案例 >> 行政诉讼案例 >> 查看资料

本案应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某,某村小组农民。2003年2月,县政府因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征收某村小组的土地,并按每个村民人均补偿费2万元,统一拨至村委会,当某村小组向村民委员会领取该款时,村委会以王某曾负债为由扣留其补偿费1万元。因此王某认为村委会不公,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判令村委会归还被扣的补偿费1万元。在审查起诉时,对是否决定受理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不予受理。该案诉讼标的(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所有,原告对该款没有所有权,不享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没有侵害原告利益。所以原告不符合《民诉法》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故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种意见是应当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征地款属于承包者个人的特殊“收入”,如果不予受理,属于原告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得不到保护,剥夺了原告的诉权,与法相违。

    第三种意见是应该受理。但宜追加某村小组为共同原告。《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管理法》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对征地补偿费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作他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个人所有。所以本案标的的所有权不完全属于原告,而属某村小组与原告共同所有,其中的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偿费由某村小组管理,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原告个人所有。因此,村委会利用职权扣留某村小组与原告应得的款项,侵害了某村小组与原告的合法权益,所以某村小组应与王某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宋昕律师
广东深圳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陈利厚律师
北京朝阳区
刘哲律师
辽宁锦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