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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3-05-01    作者:110网律师

高焰民律师提示-------内幕交易典型案例
1、首例单位内幕交易罪
厦门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上海祖龙案,是首个法人单位犯内幕交易罪。创兴科技(600193)是厦门的一家A股上市公司,目前已经更名为创兴置业。2007年2月开始,原董事长陈榕生计划将其所控制的上海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关资产注入创兴科技,由此也开始了一个内幕交易。2007年初开始筹划资产注入时,陈榕生将他控制的上海祖龙、上海振龙等公司的资金5090万元,陆续转入其控制的股票账户,利用内幕信息大量买卖创兴科技股票。股价从3月初的5元/股左右一路上涨到5月8日的16.54元/股。尽管5月24日创兴科技发布公告取消了相关资产注入方案,但他已获利丰厚,累计账面盈利1915万多元。厦门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陈榕生任董事长的上海祖龙犯内幕交易罪,被判处罚金1915万余元;陈榕生本人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上海祖龙违法所得1915万余元上缴国库。上海祖龙因此成为首个因内幕交易被刑事判决的法人单位。

2、首例过失泄露内幕信息
2007年10月,珠海格力集团准备将房地产业务借壳上市,格力集团副总裁、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董事长鲁某委托况勇联系寻找壳资源。况勇曾任格力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格力电器董事会秘书、格力集团投资部部长等职,2005年从格力集团辞职。况勇通过其同学黄某找到了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韩某,商谈海星科技卖壳事宜。但就在双方口头达成一致意见的当天(10月25日),两个神秘账户分别动用35万多元和25万多元,买入海星科技55000股和39600股,第二天海星科技就涨停了,随后股价一路飙涨。经查,两个神秘账户的主人一个叫徐琴,一个是李某,这是一对夫妻。特殊的是,徐琴是格力地产借壳上市谈判主要参与者况勇的外甥女,更特殊的是,况勇妻子张蜀渝是徐琴账户的全权代理人。在调查过程中,况勇否认他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而是表示自己与海星科技联系格力地产借壳一事时,妻子在电话里听到了,妻子张蜀渝也称是从丈夫打电话中听到此事,因而推荐徐琴买入海星科技股票,这次操作最终获利112346.05元。对于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终证监会还是认定这是内幕交易,属于重大过失泄露内幕信息和意外被动获知、传递内幕信息案例,是我国证券市场第一起类似案件。
3、利用内幕信息炒股亏损也要处罚
江苏银洲置业集团(以下简称银洲集团)是江苏省一家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集团,一直在寻求借壳上市的机会。2008年初至6月,通过当事人倪锋介绍,与时任上海北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孚集团)法定代表人、ST兴业董事长秦少秋多次接触,商谈重组ST兴业事宜。6月1日,银洲集团董事长沈某和秦少秋就支付对价等重组事宜进行了面谈,次日银洲集团向ST兴业提交重组建议书。6月25日,银洲集团因种种原因退出重组,此后“ST兴业”股票连续跌停。在内幕信息形成期间,北孚集团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福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092,250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证券账户亏损208.67万元;倪锋利用其控制的高波证券账户、卞云美证券账户买入“ST兴业”1,933,099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2个证券账户亏损145万元。2008年5月,倪锋将银洲集团正在重组ST兴业的事情告知了朋友柳驰威,并推荐其买入“ST兴业”股票。柳驰威买入“ST兴业”112,532股。截至2008年7月7日,该证券账户亏损8.47万元。虽然当事人利用内幕信息炒股形成亏损,但并不影响其内幕交易行为的性质,证监会依据《证券法》对当事人处以以下处罚:一、对北孚集团处以50万元罚款;二、对秦少秋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三、对倪锋处以15万元罚款;四、对柳驰威处以3万元罚款。

4、合理推断认定内幕交易
2007年3月至6月,李际滨作为珠海经济特区富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富华)副总经理、黄文峰作为粤富华离任不久的董事、时任资金部部长,二人主要通过参加粤富华总裁办公会议的机会,知悉了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外股权投资分红方案的动议、磋商与进展的基本过程与总体情况,并且明确了解分红事项对公司业绩具有举足轻重的影响。6月14日,粤富华发布重大事项公告称,公司全资企业珠海电力集团于6月13日收到参股18.18%的广珠公司董事会决议。决议对广珠公司2006年度利润进行分配,珠海电力集团按持股比例可获分配股东利润人民币12,362.4万元,粤富华据此确认相关投资收益。同日,粤富华发布2007年上半年业绩预增650%—700%公告。李际滨利用内幕信息操作“李庆泰”账户提前于2007年6月12日买入30014股粤富华,并于分红信息公告日即6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69,385.26元。2007年6月1日至4日,黄文峰操作“黄美娥”账户买入粤富华16,300股, 6日至7日以全部卖出,获利14,826.42元。2007年6月12日13日,账户买入粤富华14,600股,并于分红信息公告日即6月14日全部卖出,获利33,992.6元。调查审理中,李际滨提出自己的交易行为没有利用内幕信息,买入粤富华股票是出于对公司全年业绩的判断,而不是受电力分红的影响;黄文峰也称其股票交易行为完全依据对公开信息的分析和对个股技术走势的判断做出。证监会认为,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后从事了相关证券的买入或者卖出,就可以推断其买卖行为系“利用”了内幕信息,除非有充分的理由与证据排除这种推断。本案中,虽然不排除二位当事人独立的“分析判断”可能会对其交易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但由于其交易行为本身已经符合《证券法》第202条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且证明其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相关证据清楚而有说服力,当事人的辩解不足以推翻对其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依据《证券法》作出(2010)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没收李际滨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69,385.26元,并处以69,385.26元的罚款;二、没收黄文峰因内幕交易产生的违法所得48,819.02元,并处以48,819.02元的罚款。
5、利用内幕信息规避损失也要处罚
2007年10月24日,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天健或者公司)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告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100%。此后直到2008年1月16日之前,市场对深天健业绩大幅增长的预期高涨,国金证券等三家机构均预测其2007年度净利润增长率将达到91.63%-110.30%。然而,时任深天健董事、总经理的姜永贵却于2008年1月14日悄然卖出5450股深天健股票。两天后,即1月16日深天健发布业绩快报,称公司2007年净利润为17301.77万元,同比增长54.61%。仅是略高于其之前预告的业绩大幅增长50%-100%下限。原来,姜永贵早在2008年1月初就知道了公司2007年利润及业绩增长幅度,不可能达到市场预期的90%以上的增幅,公司发布业绩快报后股价必将下跌,于是卖出了部分解禁的股票,以规避损失。姜永贵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202条规定的“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行为,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对姜永贵处以8万元罚款。

6、辽河纺织、由春玲利一、辽河纺织、由春玲案
2008年2月14日,辽源得亨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得亨)与百瑞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就重组事项进行商谈,并确定了重组合作意向。4月18日起,辽源得亨因股价异常波动停牌。4月28日,辽源得亨发布公告称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因此,2008年2月14日至4月28日期间,为辽源得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敏感期。
在上述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跃、柳凤莲”两个个人证券账户大量交易“ST得亨”股票。此后,由于辽源得亨重组并未获得批准,加之市场下跌等原因,“李跃、柳凤莲”两账户最终亏损卖出,亏损金额数百万元。“李跃、柳凤莲”两账户的资金来源于辽源辽河纺织有限责任公司(辽河纺织)以及由春玲等个人,其中辽河纺织出资800万元,由春玲出资15.14万元。股票交易由由春玲全权负责,各方按照出资比例结算股票交易盈亏。由春玲为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同时兼任辽河纺织公司秘书;辽源得亨董事长兼总经理赵利同时担任辽河纺织董事长。作为辽源得亨董事会秘书,由春玲参与了辽源得亨重组的全过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春玲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管理的“李跃、柳凤莲”账户交易“ST得亨”股票,构成内幕交易。
由春玲在编制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过程中,为了掩盖其操作“李跃、柳凤莲”两个账户实施内幕交易的行为,把两人的名字从前十名股东名单中删除,再用随后人名递补,致使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披露了不实信息。中国证监会认定,辽河纺织出资,并由由春玲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为,以及由春玲本人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及其他人交易“ST得亨”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辽源得亨2008年中期报告未按规定准确披露前十名股东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193条予以处罚。辽源得亨董事长赵利,董事会秘书由春玲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中国证监会决定对辽源得亨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对辽河纺织处以30万元罚款;对由春玲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赵利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7、姜永贵案(深天健)
2007年10月24日,深圳市天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天健)披露2007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同比增长50%-100%。
2008年1月7日,深天健财务部编制了《2007年全年上报数表》,显示深天健2007年度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时任深天健董事、总经理姜永贵与公司高管人员开会讨论,研究将2007年度业绩快报数据上报大股东。1月13日相关数据上报深圳市国资委,并安排信息披露。
2008年1月16日,深天健披露2007年业绩快报,显示净利润同比增长54.61%、每股收益0.57元,与深天健上报国资委的数据一致。
业绩快报披露的54.61%的同比净利润增幅,与2007年10月24日预增公告中50%-100%同比净利润增幅相比,基本在其下限,低于市场预期。业绩快报披露当日,“深天健”股价大幅下跌,收盘跌幅达6.1%,与深圳成份股指数偏离值为-2.52%。
时任深天健董事、总经理姜永贵于2008年1月14日(业绩快报披露2日前),卖出其持有的部分“深天健”股票5450股。以2008年1月16日业绩快报公开日为基准日,姜永贵内幕交易违法所得(规避损失)2964.80元。
中国证监会认定,姜永贵知悉深天健2007年度业绩快报信息后,卖出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的规定,应按照《证券法》第202条予以处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姜永贵处以8万元罚款。

8、利用债务重组内幕信息获利受到处罚
光明集团家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家具)2005、2006年连续两年亏损,2007年4月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若2007年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持有光明家具债权20,652.32万元,光明家具为实现扭亏、避免退市,自2006年开始,积极与长城哈尔滨办事处(以下简称长城哈办)进行债务和解的协商谈判。2007年11月21日,光明家具向长城哈办发出《关于债务和解的方案》,双方就以股抵债的债务重组主要形式达成一致,但具体数额还在磋商。2007年12月20日,双方确定债务重组初步方案并制作相关文件; 23日,长城哈办向总公司报送债务重组方案的请示,长城总公司于24日下达批复,同意项目方案;25日,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签订了《债务和解协议》,当天光明家具发布停牌公告。2008年1月2日,光明家具发布了债务重组公告。债务重组信息未披露前,时任光明家具董事长的马中文妻子操作其姐姐马忠琴账户于2007年12月21日卖出所有其他股票,全部买入“S*ST光明”67,600股, 2008年2月5日全部卖出,实现盈利98,632.34元。2007年12月12日,光明家具召开第五届第二十七次董事会,会上通报了光明家具与长城哈办的债务重组谈判情况,光明家具副总经理党建军出席了该次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知情人。2007年12月21日和2008年1月7日,党建军通过其本人账户用家中的台式电脑网上下单委托买卖“S*ST光明”。2007年12月21日,买入“S*ST光明”22,800股, 2008年1月7日卖出5,700股,实现盈利9,968.74元。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及党建军利用债务重组内幕信息买卖“S*ST光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及第76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漏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202所述“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的违法行为。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马忠琴账户违法所得98,632.34元,并对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处以罚款98,632.34元;二、对党建军处以50,000元罚款;责令其处理账户中剩余的“S*ST光明”股票,如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9、重组方内幕交易案
2006年7月,黄某以旗下的鹏泰投资入股中关村,持有29.58%的股份。收购完成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中关村股票出现大幅波动。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间,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实际控制人、董事,在中关村与鹏泰投资进行资产置换过程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龙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上述事宜时,6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384万余元。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间,在中关村收购鹏润地产全部股权的过程中,黄光裕决定并指令他人使用其实际控制的曹某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买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200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将该案移送公安部,11月北京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10年5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黄某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并处罚金6亿元,与非法经营罪和单位行贿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2亿元。2010年8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维持一审判决。
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秩序,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关于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完整的公布于众,保证广大投资者公平的获得信息的权利,内幕交易者在信息为公开前,利用其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利地位或者非法获取的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一方面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另一方面通过内幕交易反映的证券价格失去了真实性。内幕交易行为同时也损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内幕交易者较其他投资者抢先买入或卖出所持有的股票,从而获得非法利益,导致其他投资者无法公平获取信息,在证券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正确判断投资方向,高买低卖,导致利益受损。本案中,黄光裕参与上市公司重组,是内幕知情人,本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但黄却在重组信息未向社会公开前,先后两次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而且其行为构成了《刑法》内幕交易罪,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成为内幕交易罪设罪以来获刑最重、罚金最高的一起案件。

10、国家机关人员内幕交易案
原江苏省人大代表、南京市委工交工委副书记、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2009年2月至4月间,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重组江苏高淳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其间,他将未公开的内幕信息告知其妻陈巧玲,两人经共谋,在价格敏感期内,先后多次买入高淳陶瓷流通股。信息公开后,抛出后获利人民币近750万元。
2009年9月,中国证监会将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0年12月30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南京市经委主任刘宝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没收违法所得749.95万元,并处罚金750万元,其妻陈巧玲犯内幕交易罪,因系从犯,免于刑事处罚。
内幕知情人包括了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内幕信息人在信息公开前,应当保守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包括家人、亲属、朋友,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刘宝春作为政府工作人员参与上市公司重组,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重组信息未公开前,刘宝春却不仅将该信息泄露给其妻,而且俩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其行为不仅违反了《证券法》有关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交易的规定,而且触犯了《刑法》,最终因内幕交易罪受到了法律严厉的制裁。该案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人员涉足内幕交易被刑事追责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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