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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森伯格亚太电子诉李勇、张卫星等不正当竞争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诉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北京鑫荣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12-08 当事人: 罗汉、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李苑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500号

  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6)一中民初字第1500号

  原告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天竺空港工业区B区安祥路3号。

  法定代表人罗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君,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妮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勇,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洼里双泉堡甲二号平房11排7号。

  被告张卫星,男,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交府街30号。

  被告李诚,男,汉族,1971年10月3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北苑一号院502楼3门3号。

  被告刘欣华,女,汉族,1968年11月16日出生,北京特谱康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东升学院路30号管理学院集体。

  被告北京鑫融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去科技园区星火街6号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苑,总经理。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岚,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简称罗森伯格公司)诉被告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北京鑫荣智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鑫荣智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6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森伯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爱君,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叶岚、钟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森伯格公司诉称:被告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原系我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我公司的岗位管理规定以及与上述四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四被告在职期间负有竞业禁止和保守我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而四被告在职期间擅自成立两家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其中一家即为被告鑫融智公司。四被告利用在职期间掌握我公司商业秘密,通过鑫融智公司,掠夺我公司的长期固定客户,获取不正当利益,给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上述五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应共同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请求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 176 463.18元及调查取证费1 477元、律师费3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

  被告李勇、张卫星、李诚、刘欣华共同辩称,罗森伯格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缺乏具体内容,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四被告与罗森伯格公司的纠纷基于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约定,应属于劳动争议范畴。请求驳回罗森伯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鑫融智公司辩称:罗森伯格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商业秘密缺乏具体内容,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我公司与之的贸易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未侵犯其商业秘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驳回罗森伯格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北京罗森伯格电子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1997年11月19日,2004年11月23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企业名称为罗森伯格亚太电子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1998年11月,李勇填写罗森伯格公司《企业员工登记表》,1999年5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相关内容为:“李勇在公司担任生产经理…;…在其按本合同受雇期间,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直接或间接关心、参与、自营北京罗森伯格公司以外的贸易、业务或职位;…负责高级管理、技术秘密的雇员,无论什么原因,在终止了雇用合同后的二年内的任何时候,未经公司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受雇于本公司的竞争者。并且该雇员不得引诱现在是或其终止前任何时候是公司雇员的任何人离开公司。…雇员必须遵守公司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并且同意签署公司制订的有关保密事宜的合同。…”合同的见证人为刘欣华。1997年11月1日,张卫星填写罗森伯格公司《企业员工登记表》,1999年3月1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张卫星担任该公司的销售经理,其他相关合同义务与李勇相同,见证人亦为刘欣华。1999年,刘欣华填写罗森伯格公司《企业员工登记表》,同年6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刘欣华担任该公司的财务副经理,其他相关合同义务与李勇相同。罗森伯格公司未能提供与李诚的劳动合同书,但认为李诚在离职前担任该公司客户服务部经理。此外,罗森伯格公司提供了由中国银行北京空港支行出具的《工资发放记录》,其内容显示,自2001年9月起,该公司委托中国银行北京空港支行向员工发放工资。李勇领取工资时间截止于2002年2月,张卫星领取工资时间截止于2002年5月,李诚领取工资时间截止于2002年9月,刘欣华领取工资时间截止于2002年6月。

  2000年1月15日,李勇、李诚、张卫星、刘欣华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万元申请设立鑫融智公司,该公司于同年3月27日注册成立,由李勇担任执行董事和经理,张卫星担任监事。同年10月18日,鑫融智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50万元,股东仍为上述四被告。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电子元器件、通讯设备及配件等。

  从2000年12月至2001年9月,罗森伯格公司向北京国际交换系统有限公司(2004年5月31日变更企业名称为北京西门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西门子公司)出售V422250-Z58-C35(型号为88K203-3V2L3)(简称88K)和V422250-Z58-C38(型号为88S203-3V2L3)(简称88S)两种规格产品。其中88K产品销售单价为21.16元/个,88S产品销售单价为16.32元/个。罗森伯格公司称,88S和88K产品系该公司向上海西门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西门子公司)和北京西门子公司提供的用于制造程控交换系统设备的专用定制产品。

  2001年10月至2002年4月罗森伯格公司向鑫融智公司提供88S产品126 000个,单价为5.67元/个;88K产品123 000个,单价为5.40元/个。在此期间,北京西门子公司停止向罗森伯格公司采购上述两种产品。根据北京西门子公司向我院出具的证明显示,在此期间,北京西门子公司从鑫融智公司处采购上述两种产品各三万个,共计货值1 315 350元。2005年9月2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昌平分局园区工商所向罗森伯格公司出具《检查情况说明》,证明鑫融智公司与北京西门子公司有过合作关系。2005年8月11日,北京西门子公司恢复从罗森伯格公司采购88S和88K产品,其中88S产品单价最低为8.24元/个,88K产品单价最低为7.21元/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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