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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元科技与北京腾瑞科技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王军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03-20 当事人: 蔡峰峰、王军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终字第1331号

  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二中民终字第133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210室。

  法定代表人蔡峰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峰,男,汉族,1967年10月17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3区29楼2706室。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综合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军,男,汉族,1961年5月5日出生,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址北京市朝阳区光辉南里2号楼1门107号。

  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北京滕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元公司)、上诉人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瑞公司)、上诉人王军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18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6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2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君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峰峰以及委托代理人张峰,腾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军以及腾瑞公司、王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福东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君元公司一审诉称,我公司于1998年11月成立,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信息管理系统开发等业务。王军在我公司工作期间是我公司的股东、董事,同时担任公司的工程部经理。2004年1月,我公司董事会免去王军的公司工程部经理职务,并同意王军的股份全部转让。但王军在我公司任董事、经理期间,于2002年3月与我公司前职员童晓辉、杨世勇又成立了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腾瑞公司,并利用所掌握的我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心医院(以下简称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北京急救中心(以下简称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商业秘密,抢夺我公司客户,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经济损失。腾瑞公司和王军还散布不利于我公司的言词,损害了我公司的声誉。为此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腾瑞公司和王军立即停止使用我公司享有权利的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王军交回我公司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及文档说明;腾瑞公司和王军停止损害我公司名誉的行为;腾瑞公司和王军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腾瑞公司及王军一审共同辩称:我们并没有使用君元公司的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王军离开君元公司时已经交回了所有软件源程序。君元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我们也没有实施损害君元公司名誉的行为。我们不同意君元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君元公司为航天医院和急救中心开发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计算机软件源程序,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君元公司通过在与航天医院和急救中心所签开发合同中的保密约定,显然也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王军作为君元公司开发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参与人,应当知道君元公司和航天医院、急救中心的开发合同中有保密的约定和权利归属的约定。在王军离开君元公司后,当航天医院和急救中心联系到王军要求其进行医院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时,王军理应知道这已经违背了君元公司与航天医院以及急救中心的保密约定,但王军仍然接受了维护的工作,获取并使用了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直接使用了其掌握的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源程序,构成了侵犯商业秘密。继王军后,腾瑞公司延续了王军对航天医院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急救中心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由于王军是腾瑞公司法定代表人,故腾瑞公司也应明知从事上述维护时获得和使用的源程序存在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情节,却仍然进行维护,同样构成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因此,腾瑞公司和王军应当共同对其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腾瑞公司和王军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君元公司经济损失。而对于君元公司提出的要求腾瑞公司、王军交回源程序以及停止损害其公司声誉行为的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没有相应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王军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二、北京腾瑞科技有限公司、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六万四千元;三、驳回北京君元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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