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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东坤科技与戴高楠、镇江亘古电力不正当竞
www.110.com 2010-07-26 13:47

  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与戴高楠、镇江亘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东南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7-10-10 当事人: 叶炳生、戴高楠、王纪华、易红 法官: 文号:(2007)苏民三终字第0111号

  江 苏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7)苏民三终字第01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龙潭街道龙潭工业园4号。

  法定代表人叶炳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涛。

  委托代理人柏尚春,南京苏高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高楠。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亘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新坝镇华威东区。

  法定代表人王纪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南大学,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法定代表人易红,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赵会泽。

  委托代理人芮振华。

  上诉人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坤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戴高楠、镇江亘古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亘古公司),原审被告东南大学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三初字第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坤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涛、柏尚春,被上诉人戴高楠及委托代理人程化铭、被上诉人亘古公司委托代理人程化铭,原审被告东南大学委托代理人赵会泽、芮振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高楠、亘古公司一审诉称:FCY系列粉料粉位在线监测系统系戴高楠与东南大学合作开发的专利技术成果(专利名称为“燃煤锅炉煤粉仓粉位在线测量装置”)。戴高楠于2005年3月4日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亘古公司实施。目前,国内市场只有双方当事人生产涉讼专利产品。东南大学和东坤公司为获取不当利益,在经营过程中,采用篡改专利证书、散布虚假信息的方式,诋毁亘古公司企业声誉,误导客户,进行不正当竞争。具体行为是:1、东南大学和东坤公司在共同印制、散发的宣传册中,篡改涉讼专利的专利证书,用东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炳生代替专利权人戴高楠,致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东南大学和叶炳生是专利权人,亘古公司生产的涉讼产品是侵权产品,严重毁损我方声誉,使许多潜在的客户放弃对我方产品的选择,构成不正当竞争;2、对方当事人不但在东坤公司网站上登载变造的专利证书,而且还登载含有虚假信息的声明。由于市场上无其他生产者,登载的声明非法排除我方的专利权和合法实施专利的权利,损害我方声誉,故请求判令东南大学和东坤公司:1、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收回和销毁侵权宣传册,撤除网站中侵权虚假内容;2、在网站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与原侵权的声明同版面、同大小、同时间长度,以消除影响;3、共同赔偿我方经济损失10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东南大学一审辩称:东南大学是涉讼专利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且未从事任何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未与东坤公司共同变造专利证书并印制散发,从未进行涉讼专利产品包括网站的宣传,请求驳回对东南大学的诉讼请求。

  东坤公司一审辩称:1、戴高楠、亘古公司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戴高楠系个人,不是市场经营主体,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戴高楠、亘古公司所诉的变造专利证书、发表声明的行为产生的结果与亘古公司无关;2、戴高楠将其与东南大学共有的专利单方许可亘古公司应属无效,且侵犯东南大学的利益;3、亘古公司在其宣传中也存在伪造公章、变造客户使用报告书等行为,我方保留追诉的权利。庭审中,东坤公司还称,其发表的声明系针对市场上的侵权行为,由于客观上不知道戴高楠亦许可他人使用涉讼专利,故该声明并非仅针对对方。

  一审争议焦点是:1、戴高楠、亘古公司是否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2、东坤公司宣传册中将涉讼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改变为“东南大学(叶炳生)”,以及声明的内容是否构成侵权。

  一审查明以下事实:

  1999年11月24日,东坤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炳生(时为东南大学老师)就本案涉讼专利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申请,2000年6月28日公开;2002年1月8日,戴高楠就该专利申请权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为专利共同申请人。经法院审理,确认戴高楠为本专利的共同申请人。2004年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燃煤锅炉煤粉仓粉位在线测量装置”发明专利作出授权并公告,专利号是99114567.4。由于叶炳生系本专利的职务发明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最终确定为东南大学和戴高楠。

  2004年2月15日,在涉讼专利取得授权之前,东南大学科技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与东坤公司签署了“协作议定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双方根据自己优势和特点,就涉讼的专利产品FCY系列料仓料位监测系统各项工作进行分工,主要包括:1、服务中心负责产品的专利事务管理工作、产品的科技成果管理工作、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2、东坤公司负责产品的生产工作、市场推广工作,以及产品的技术支持和技术质量责任,承担产品制造、总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骨干、指导售后服务等工作。东坤公司利用自己销售网络向用户推广专利产品,负责产品销售、市场开发和协调用户关系及信息跟踪等工作。本协议长期有效。同年3月18日,以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名义签署的授权书将涉讼专利委托叶炳生实施。庭审中,东南大学和东坤公司均明确,在专利授权公告后,该协作议定书和授权继续有效。东南大学还认可,对叶炳生的授权延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东坤公司。

  2005年3月4日,戴高楠鉴于自己不具备独立实施专利的条件,以普通实施许可的方式,在专利有效期内免费许可其作为股东的亘古公司实施本项专利。

  再查明,2006年5月9日,戴高楠申请江苏省南京市公证处对东坤公司网站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并打印相关内容共计13页,制作成(2006)宁证内民字第3390号公证书一份。其中,在“资质证明”登载涉讼专利证书的专利权人栏标注:东南大学,戴高楠。同时,网站上登载“东南大学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声明”,内容为:“我公司研制生产的FCY型系列粉仓粉位监测系统(又称料仓料位仪)是由三个专利拼成的国家专利产品。其测量原理是国家唯一的发明专利,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生产制造权从未转让,也未委托其他单位制造(或合作生产)。市场上署名的FCY系列料(粉)位仪,非东南大学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的署名单位,都是仿造或伪造的侵权行为。请各用户区分,特此声明”。该声明以东坤公司和总经理叶炳生名义发布,日期为2005年4月28日。在东坤公司印制的产品宣传册上,封面的署名为“东南大学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介绍页落款是“东南大学科技服务中心”和“南京东坤科技有限公司”;第2页登载了三份专利证书的复制件,其中99114567.4号专利专利权人栏标注为“东南大学(叶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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