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劳动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工伤职工辞职别忘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发布日期:2013-05-09    作者:韩晶华律师
在江苏无锡打工的刘明因得到一次性补偿后辞职,同时又向单位提出待遇,近日在当地法院的下,单位承诺一次性支付小刘5.8万元。
  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许多职工发生工伤后,认为从单位拿到一次性补偿后,就与单位再无瓜葛,其实不然,职工仍然可在辞职时再次向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刘明于2005年5月底到公司上班,与公司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料7月下旬在工作时受伤。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致残等级为九级。2006年5月小刘与公司签订了工伤处理协议,约定由公司一次性补偿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1.5万元,小刘则继续在公司工作。2008年1月,小刘向公司提出辞职。
  之后,小刘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仲裁部门支持了小刘的申诉。公司不服仲裁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公司表示,双方已就工伤处理达成一次性补偿协议,公司也支付了款项,不应再次付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工伤处理协议虽然对小刘的工伤补助金和工伤期间的工资进行补偿,但并未包含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可主张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与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后方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明确用人单位的责权后,经法院调解,公司同意再支付5.8万元。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卓旭律所律师
天津南开区
年遇春律师
广东深圳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7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